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再字,100年度,13號
HLHM,100,聲再,13,2011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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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13號
再審聲請人 孫三權
即受判決人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貪污案件聲請再審,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
15 日裁定,有應更正部分,並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孫三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及「住花蓮縣吉安鄉○○村○○路○段28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及「花蓮縣花蓮市○○○路246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又前開規定,於裁定準 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參照 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上開規定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及「住花蓮縣吉安鄉○○村○○路○段288號」之 記載,有主文所示顯然錯誤之情形,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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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