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萬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
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萬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潘萬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臺灣 臺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 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 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廣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