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光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俞珺
上列當事人與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台幣
(下同)178,0900元,徵第三審裁判費25,56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八一條、第四四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蔡勝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梅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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