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建上字,99年度,12號
TNHV,99,建上,12,201109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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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光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俞珺
上列當事人與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台幣
(下同)178,0900元,徵第三審裁判費25,56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八一條、第四四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蔡勝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梅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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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