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國易字,99年度,9號
TNHV,99,上國易,9,201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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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國易字第9號
上訴人即原告 林李美女
       林 明 發
       林 淑 靜
       林 惠 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 進 輝 律師
複 代 理人  郭 家 祺 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亦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賴 泰 文
上訴人即被告 晨都環保科技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 旭 隆
訴訟代理人  李 孟 仁 律師
       林 怡 靖 律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楊 偉 甫
訴訟代理人  何 建 旺
複 代 理人  黃 紹 文 律師
       黃 溫 信 律師
       徐 美 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
十一月五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八年度國字第一
六號)各自提起上訴,已於一百年八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
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0
年10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曾 平 杉
                   法 官 李 文 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尤 乃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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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都環保科技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亦慶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