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國易字第9號
上訴人即原告 林李美女
林 明 發
林 淑 靜
林 惠 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 進 輝 律師
複 代 理人 郭 家 祺 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亦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賴 泰 文
上訴人即被告 晨都環保科技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 旭 隆
訴訟代理人 李 孟 仁 律師
林 怡 靖 律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楊 偉 甫
訴訟代理人 何 建 旺
複 代 理人 黃 紹 文 律師
黃 溫 信 律師
徐 美 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
十一月五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八年度國字第一
六號)各自提起上訴,已於一百年八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
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0
年10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曾 平 杉
法 官 李 文 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尤 乃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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