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41號
TNHM,100,附民,41,2011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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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林忠本
被   告 林建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0年度上易第19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㈡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
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陳述:
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林建宏被訴詐欺案件,其中九十七年四月三日詐欺 原告林忠本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見本院100 年度上易字 第193 號刑事判決附表編號73),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 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薇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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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