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紀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一00年度執聲字第五七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張紀堂因犯妨害風化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紀堂因妨害風化等數罪,先後經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茲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 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斈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