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交上易字,100年度,543號
TNHM,100,交上易,543,201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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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上易字第54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竣仰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
度交簡上字第83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調偵字第846號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1386號簡易判決後,被
告提起上訴,由原審法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
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謝竣仰於民國九十九年九 月二十一日晚上九時五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八九六八-E G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區○○路二段由東往西方向 行駛,途經該路段與華平路交岔路口正欲左轉時,應注意汽 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 措施,且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當時天氣為晴,夜間有 照明視距良好、路面為平坦柏油路面,並無缺陷或障礙物, 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適告訴人姜彩瑛騎乘車 牌號碼七一六-EMZ號重型機車沿永華路由西往東行駛至 上開路口,因閃避不及,二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 ,受有左手、雙膝、左足、左肩上臂、右小腿多處挫擦傷等 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 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第三百 六十七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 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 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 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判決得就起按告訴乃論之罪,於偵查中即已經告訴 人撤回其告訴者,檢察官本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 條第五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疏未注意而仍起訴者, 即屬同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情 形,縱令於檢察官偵查終結後繫屬於法院前,告訴人始具狀 撤回告訴者,由於案件繫屬於法院時已欠缺訴追條件,仍屬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以上情形,均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 款、第三百零七條規定、最高法院八十二年臺非字第三八○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結論意 旨可資參照。又按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 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 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為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明定。此所謂「視為 撤回告訴」,係指無庸告訴人再為撤回告訴之表示即生撤回 告訴之效力(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一九九號判決意 旨參照)。而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告 訴人之告訴,於調解成立之時,自應已視為撤回(最高法院 一00年度台非字第二二三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三、查本件告訴人姜彩瑛告訴被告謝竣仰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 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 告訴人已於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由臺南市中西區調解委 員會成立調解,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一○○年六月二十 二日核定在案,其中調解成立內容第二點復已載明「聲請人 同意拋棄有關本事件其他民事請求暨本事件刑事責任告訴權 」等語,有臺南市中西區調解委員會一○○年刑調字第○一 ○○號調解書一紙在卷可稽,並經原審法院調取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一○○年度南核字第一九五六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核 閱無訛。足認本件告訴人已不願再追究被告罪責,願撤回刑 事告訴,自無庸告訴人再為撤回告訴之表示即生撤回告訴之 效力,該調解書業經法院核定,是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 八條第二項規定,則本件過失傷害告訴案件,應視為於一百 年三月二十三日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而檢察官於一○○年 五月二十三日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年度調偵字第八四 六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一份在卷足憑,雖在原審法院核定 前,惟揆諸前開說明,告訴人之告訴,於上開調解成立之時 ,既應視為撤回,自已欠缺告訴之訴追條件,檢察官原應為 不起訴處分,惟其誤向原審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其起訴 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則被告被訴之過失傷害罪,自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四、綜上所述,本件起訴(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程序違背 規定,原審法院第二審合議庭以原審簡易庭疏未詳查上情, 逕依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 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因而予以論罪科刑, 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而將原簡易判決予以撤銷,並依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諭知不受理判決。本院核其 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此外,檢察官上訴意旨認應適用刑事訴



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云云,因而指 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 判決。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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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