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金上易字,100年度,4號
TCHV,100,金上易,4,2011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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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上易字第4號
上 訴 人 洪懷祖
     蕭恩喬
     蕭麗珠
     李彥緯
     黃興洲
     陳保成
     湯月霞
被上訴人 石學勳
     鄭紅玉
     曹惠美
     賴麗香
     陳薇珊
     陳明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
1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金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 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未依該規定繳納裁判費者, 乃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經定期補正而未予補正者,第二審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 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原法院100年度金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蕭麗珠陳保成黃興洲李彥緯蕭恩喬湯月霞 等人部分,經原法院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9日以100年度 金字第2號裁定命渠等應於收受裁定5日後,如數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渠等皆於100年5月13日收受上開裁定,惟迄至100 年9月26日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原法院上開裁定、送 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5、22至50、66至67、70至71頁)。上訴 人洪懷祖雖就其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惟經 本院於100年8月22日以100年度聲字第7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 ,上訴人洪懷祖於100年9月1日收受該裁定後,逾抗告期間 並未提起抗告,該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已告確定。另本 院於100年9月5日以100年度金上易字第4號裁定命上訴人洪 懷祖於收受裁定5日後,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其於100年



9月8日收受上開裁定後,截至100年9月26日止亦未依法繳納 ,有本院前揭裁定、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 考(見本院卷第62至65、68至69頁及上開訴訟救助卷)。核 上訴人均已逾限,仍未遵行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 、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翁芳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銘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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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