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被 上 訴人 林陳金雀
蔡美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
100年6月2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上訴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由新任法定代理人蘇金豐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 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0年度金上字第1號民國(下同)100年6月21日判決 前,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業於100年5月11日,由黃秀男改 由蘇金豐接任,有上訴人提出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銀行營業執照等影本各1份附卷足參,上訴人且已於100 年9月14日聲明承受訴訟,爰命由新任法定代理人蘇金豐承 受本件訴訟。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民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翁芳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粘銘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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