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介岑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張育華律師 黃聖棻律師上 訴 人 大域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仁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黃靖閔律師上 訴 人 中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孟滄被 上 訴人 李宏道 林孟滄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被 上 訴人 張錦文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被 上 訴人 歐陽憲明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1月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錫鈞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S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