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0年度,183號
TCHV,100,上,183,201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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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蘇青松
      蘇煥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被 上 訴人 江翰毅
被 上 訴人 江翰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 代 理人 鄭晃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確認租賃法律關係不存在之租佃爭議事件,
本院認屬租賃權涉訟,依六年租賃期間之租金即上訴人於民國98
年2月14日自行繳納之當年租金新台幣(下同)7,445元計算,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4,670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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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