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上更(二)字,99年度,109號
TCHM,99,重上更(二),109,201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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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陳榮德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林正雄律師
上 訴 人 顏丁輝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蔡素惠律師
上 訴 人 張建隆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黃靖閔律師
      羅豐胤律師
上 訴 人 張水波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黃士哲律師
      許桂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
年度訴字第2741號中華民國93年9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6115號、第22866號;
移送併辦案號:同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2883號),提起上訴,
前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2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陳榮德顏丁輝張建隆張水波部分撤銷。陳榮德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顏丁輝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伍年。張建隆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褫奪公權叁年。張水波無罪。
犯罪事實
一、黃清藤(於民國98年2月3日死亡,經最高法院判決公訴不受 理確定)於84年7月間起至90年7月間止,擔任臺中港務局長 ,綜理臺中港務局各項事務;張建隆於86年3月間起至至92 年間止,擔任臺中港務局機務組長,負責採購機具、規格審 核及代表臺中港務局參加開標作業;顏丁輝於83年間起至86 年6月15日止,擔任臺中港務局棧埠處機具所主任(88年6月 15日起歸建船舶機械修造廠副工程司),陳榮德於86年3月 18日起至91年間止,擔任臺中港務局棧埠處機具所幫工程司 ,與顏丁輝均負責採購案產品型錄之取得、法定預算及採購



預算之編列、採購規範之製作、廠商規格之審核及代表臺中 港務局參加開標作業等事項,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亦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 務員;而鍾燦輝(於97年8月3日死亡,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則係騰宇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騰宇公 司)之實際負責人。
二、黃清藤因於85年7月2日、85年8月5日,參與臺中港建設第1 、2次檢討會議,獲悉臺灣省政府於85年間,為配合亞太營 運中心及兩岸通航之需要,落實臺中港之建設,加強臺中港 之營運,指示臺中港加速建設,以作為境外航運中心,以因 應未來需要,竟利用臺中港務局欲行採購起重機及廢鐵碼頭 裝卸設備之機會,與從事代理大型機具之廠商鍾燦輝勾結, 企圖從中獲利,於85年9月9日臺中港建設檢討會第3次會議 中,提出臺中港有採購220公噸(原審誤載為噸,下同)陸 上移動式起重機及99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之需求,經於85年 10月14日臺中港建設檢討會第4次會議中做成結論,並經於 86年2月17日臺灣省政府第103次省政會議做成決議,以臺灣 省政府交通建設基金補助。黃清藤於臺灣省政府決議以交通 建設基金補助臺中港務局所申請之「22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 重機採購案」及「99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後,即介 紹鍾燦輝與顏丁輝張建隆等人及不知情之臺中港務局棧埠 處處長梁善柏認識,並指示顏丁輝陳榮德張建隆等人在 後續之採購作業中配合鍾燦輝以遂行獲得標案之目的。三、黃清藤顏丁輝陳榮德張建隆均明知依當時有效之「各 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防止舞弊貪瀆作業規定」(88年5 月20日廢止)、「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 例」(88年6月2日廢止)及公務員服務法(現仍有效施行) 等相關規定,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招標,非因特殊原因不得指 定廠牌,亦不得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之條件,以免被少數壟斷 或圖利特定廠商,開標及比價前,對於預估底價應嚴守秘密 不得洩漏,且不得假借權力圖他人不法利益,竟共同違背法 令,基於圖利廠商鍾燦輝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由局長黃清藤 於86年3月間,要求機具所主任顏丁輝將「220公噸陸上移動 式起重機採購案」及「99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之法 定預算分別編列為新臺幣(以下金額未特別註明貨幣單位者 ,均為新臺幣)1億2000萬元、4億7600萬元,以87年度之採 購預算編列,86年3月18日陳榮德到任機具所幫工程司後, 顏丁輝再指派其部屬陳榮德負責辦理22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 重機及99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等採購案,陳榮德即依照顏丁 輝之指示,著手蒐集廠商型錄以製作採購規範。惟因國內市



場並無該等重型機具,廠商型錄取得困難,為免暴露指定鍾 燦輝得標之疑慮,陳榮德顏丁輝乃以廠商型錄蒐集不易為 由,要求以登報方式廣徵型錄,獲得處長梁善柏之同意;又 陳榮德顏丁輝為免洩漏臺中港務局欲行辦理採購招標之訊 息,以減少其他廠商出面參標憑添變數困擾,遂以避免關說 為由,向處長梁善柏建議向郵局租用信箱並以匿名方式處理 ,亦獲致梁善柏之同意後,隨即指示陳榮德於86年7月28日 提出簽呈,經顏丁輝梁善柏同意以匿名登載中英文報紙之 方式處理,並由鍾燦輝提出登報新聞稿內容,交予行政室負 責刊登中英文報紙。鍾燦輝乃利用公司員工黃偉庭盧俊銘劉昭良等工程師,未經外國廠商之授權或同意,擅自偽造 Gross公司型式AK-230之廠商型錄及報價單、美商American- Crane公司型式Model 19000之廠商型錄及報價單、Fud公司 型式Model 242T之廠商型錄及報價單、Amclyde公司型式Mod el-LSB10、Sennebogen Model 825之廠商型錄及報價單等不 實文件,再於86年8月9日利用快捷郵件分別以美商American -Crane公司名義投遞American Model 9480 Truck Crane之 廠商型錄及報價單、以佩宇有限公司(下稱佩宇公司)名義 投遞Gross公司型式AK-230之廠商型錄及報價單,參與「220 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之招標,及以美商American -Crane公司名義投遞型式Model 19000之廠商型錄及報價單 ,參與「99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之招標;另於86年 8月11日利用快捷郵件,分別以科精有限公司(下稱科精公 司)投遞Fud公司型式Model 242T之廠商型錄及報價單,參 與「22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之招標,及以銳寶 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銳寶公司)名義投遞ManWolffkran公司 型式DK1200HLLC、Blount之廠商型錄及報價單、以科精公司 名義投遞Amclyde公司型式Model-LSB10、Sennebogen Model 825之廠商型錄及報價單,參與「99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 購案」之招標。鍾燦輝並要求員工黃偉庭盧俊銘製作220 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99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之中英文採 購型錄,提供予臺中港務局承辦人員顏丁輝陳榮德參考。 陳榮德利用登報廣徵型錄之方法,取得鍾燦輝提供之「220 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包含美商American-Crane 公司、佩宇公司、科精公司寄來之型錄及報價單)及「99號 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包含美商American-Crane公司 、科精公司、銳寶公司寄來之型錄及報價單)之廠商型錄、 規格規範及報價單後,明知均係由被告鍾燦輝所提供,竟未 加查證外國廠商之真假,亦未於國內市場進行訪價,即於86 年11月24日、86年12月30日分別參考鍾燦輝所提供之廠商型



錄及報價單,並直接引用鍾燦輝所提出之規格規範,用以編 寫套印「22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99號廢鐵 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之招標規範,並據以編列採購預算為 1億1941萬2500元、4億7583萬元後,陳榮德以簽呈送機務組 進行規格審查及規範審查,審查結果,認為提供型錄之廠商 有部分內容與採購規範不符合或未標示之情形,陳榮德向顏 丁輝反應,顏丁輝隨即與鍾燦輝聯繫,提出補正資料及直接 與鍾燦輝公司之工程師進行討論修正後,經機務組不知情之 承辦人員林山淋、王明達劉慶林審核後,隨即送交機務組 長張建隆張建隆即本於與黃清藤、鍾燦輝之協議,不予刁 難,儘速准予審查通過。故在標案中,除由鍾燦輝提供之廠 商型錄可符合本標案的招標規範外,其他廠商根本無法符合 本招標案所定規格標之要求,以排斥其他有競爭力之廠商參 與競標,而以規格綁標之方式破壞招標市場之競爭機能,違 反當時有效之「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防止舞弊貪瀆作 業規定」(88年5月20日廢止)第四點第㈤項第5款、第6款 關於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招標,非因特殊原因不得指定廠牌, 亦不得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之條件,以免被少數壟斷或圖利特 定廠商之規定,以及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前段(現仍有效施 行)關於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之規 定。不知情之機務組承辦人員劉慶林即於87年2月11日發函 委託臺灣省物資處辦理「22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 」及「99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之公開招標,並於87 年3月4日函請臺中港務局稽核小組於開標前7日訂定預估底 價,以便將預估底價(即審議價格)送交通處及審計處審核 。
四、臺中港務局稽核小組於87年3月16日召開審議會議,對於「 22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99號廢鐵碼頭裝卸 設備採購案」,分別以使用單位即棧埠處機具所主任顏丁輝 提出之預算價格(22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1億11 20萬元、(99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4億4980萬元打7 折計算預估底價,做成審議價格(22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 機採購案)7784萬元、(99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3 億1486萬元,送交局長黃清藤核定,黃清藤見臺中港稽核小 組提出之審議價格遠低於鍾燦輝提供與陳榮德之採購預算金 額,乃以退件之方式,要求臺中港務局稽核小組違反意願提 高審議價格;臺中港務局稽核小組於87年3月18日再度開會 審議,會中因稽核小組成員表示無法提出具體依據,決議以 不知情之訪價幹事王明達張欽聰所提出之建議底價(220 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1億零9百萬元、(99號廢鐵



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3億5千萬元,做成審議價格,送交局 長黃清藤核定,黃清藤見臺中港務局稽核小組成員所提出之 審議價格未依照鍾燦輝之報價及臺灣省政府所同意編列之採 購預算金額,再度退件並以紙條要求稽核小組說明「審議價 格之計算標準及核定標準」之方式,要求臺中港務局稽核小 組違反意願提高審議價格,臺中港務局稽核小組成員遂於87 年3月19日召開第3次審查會議,因時間急迫及迫於局長清 藤之壓力,為求順利決標以免影響業務推展,便直接依據使 用單位陳榮德所編列之預算價格(22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 機採購案)1億1120萬元、(99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 )4億4980萬元,作為審議價格(即預估底價),送交局長 黃清藤核定底價為(22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1億 零9百萬元、(99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4億零9百萬 元,鍾燦輝對於臺中港務局長黃清藤所核定之底價,亦經由 黃清藤處明確獲知。
五、臺灣省物資局隨即於87年4月1日辦理「220公噸陸上移動式 起重機採購案」、「99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之第1 次規格標,會中由彭佳儀擔任開標主持人,陳榮德代表臺中 港務局出席,其中「22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 有⑴美僑公司以美商American-Crane公司之型錄投標,⑵科 精公司亦以美商American-Crane公司之型錄投標,⑶鉅山公 司以波蘭商Fud公司Model 242T之型錄投標,本次開標作業 ,因美僑公司及科精公司所代理均為美商American-Crane公 司,視為同一家,因競標家數不足,宣布流標;而「99號廢 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有⑴銳寶公司負責人傅斯台出席 ,以ManWolffkran公司及American-Ohio Crane公司之型錄 投標,⑵鉅山公司授權盧俊銘連金益出席,以Amclyde公 司及American-Ohio Crane公司之型錄投標,⑶美僑公司授 權黃偉庭出席,以ManWolffkran公司之型錄投標,本次開標 作業,亦因銳寶公司、鉅山公司所代理均為美商American- Ohio Crane公司,及銳寶公司、美僑公司所代理均為ManWol ffkran公司,視為同一家,因競標廠商未達法定投標家數, 宣布流標。臺灣省物資局於87年4月29日辦理「220公噸陸上 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99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 第2次規格標,會中則由張水波擔任開標主持人,其中「220 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有⑴鉅山公司授權盧俊銘連金益出席,以波蘭商Fud公司Model 242T之型錄投標, ⑵普欣公司授權王建華出席,以Gross公司AK-230型錄投標 ,⑶科精公司授權廖婉祺出席,以美商American-Crane公司 9480 Truck Crane之型錄投標,經臺灣省物資局審核通過規



格標審查,3家廠商得以進入價格標。而「99號廢鐵碼頭裝 卸設備採購案」,僅有鉅山公司及Reel S. A.公司2家公司 參與規格標,因競標家數不足,宣布流標。陳榮德於87年5 月7日做成「22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之規格標審 標意見書,認為鉅山、普欣、科精等3家公司均符合後,臺 中港務局即於87年5月18日將「22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 購案」之核定底價送交通處及審計處核定,審計處核定底價 為1億355萬元,較局長核定底價減少545萬元。臺灣省物資 局再於87年5月27日辦理「22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 」之價格標及「99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之第3次規 格標,會中亦由張水波擔任開標主持人,其中「220公噸陸 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有⑴科精公司負責人葉蒼榮出席 以美商American-Crane公司之型錄以接近底價之價額得標, ⑵鉅山公司減價1次即不減價,⑶普欣公司未出席投標;而 「99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有⑴美僑公司授權偉 庭出席,以ManWolffkran公司DK1200HLLC之型錄投標,⑵銳 寶公司負責人傅斯台出席,以美商American-Crane公司Mode l 19000之型錄投標,⑶鉅山公司授權盧俊銘出席,以Amcly de公司、Spandeck公司之型錄投標,⑷日商岩井國際公司( 下稱日商岩井公司)以日商尾部工業株式會社、小松株式會 社之型錄投標,日商岩井公司之規格不符合招標規範,其餘 美僑、銳寶、鉅山3家公司,經臺灣省物資局審核通過規格 標審查,得以進入價格標審查。陳榮德於87年6月5日做成「 99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之規格標審標意見書,認為 美僑、銳寶、鉅山等3家公司均符合,日商岩井公司不合格 ,臺中港務局即於87年6月9日將「99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 購案」之核定底價,送交通處、審計處核定。接著,臺灣省 物資局於87年6月22日辦理「99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 」之價格標,有⑴銳寶公司負責人傅斯台出席,不減價,⑵ 鉅山公司負責人蘇瑞祥出席,不減價,⑶美僑公司授權邱麗 珠出席,優先減價後,仍高於底價,再予減價,因銳寶公司 、鉅山公司不減價而得標。在規格標、價格標之開標過程中 ,張建隆顏丁輝均明知鍾燦輝員工黃偉庭連金益、盧俊 銘代表不同公司參與投標,且參與第1次規格標之廠商與當 初投遞型錄之代理廠商不同,均未於規格標之技術規格審查 及廠商資格審查中,主動表示不同意見,更未於開標過程中 表示異議。再者,因鍾燦輝僅有黃清藤提供之局長核定底價 ,無從得知審計處所核定之底價,二者之差異,將可能造成 取得標案之妨礙,張建隆乃對於「22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 機採購案」及「99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事先告知



鍾燦輝於開價格標之現場,依據其攜帶之紅筆、藍筆做為減 價之依據,藍筆代表減價500萬元、紅筆代表減價100萬元, 張建隆即以此方式洩漏審計處所核定之底價予鍾燦輝,確保 鍾燦輝得以最接近底價之額度取得「22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 重機採購案」及「99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2個標案 ,而違反當時有效之「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 察條例」(88年6月2日廢止)第17條前段規定:「開標及比 價前,對於預估底價及各商號所投標價,應嚴守秘密。」以 及公務員服務法(現仍有效施行)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 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同法第6條前段規定:「公 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黃清藤、顏 丁輝、陳榮德張建隆與鍾燦輝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以上 開方法先後由不知情之臺灣省物資處承辦人員於其職務上掌 管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 及開標程序,使採購案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 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之競標權 益及臺灣省物資局對採購決標之正確性。
六、「22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審計處核定之底價 為新臺幣1億零355萬元,鍾燦輝以美金304萬元之價額得標 ,依決標時參考匯率為美金1元折合新臺幣33.63元換算結果 ,即為新臺幣1億零223萬5200元(計算式:3,040,000×33. 63=10,223,5200;原判決誤載為1億零230萬5200元),相 差新臺幣131萬4800元;「99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 ,審計處核定之底價為新臺幣3億9877萬5000元,鍾燦輝以 德國馬克1136萬7500元及美金507萬6023.39元之價額得標, 依決標時參考匯率為德國馬克1元折合新臺幣19.20元、美金 1元折合新臺幣34.20元換算結果,合計即為新臺幣3億9185 萬5999元(計算式:11,367,500×19.20+5,076,02 3.39× 34.20=391,855,999),相差新臺幣691萬9001元。黃清藤顏丁輝陳榮德張建隆共同直接圖利鍾燦輝,使鍾燦輝 以接近底價之價額,順利取得「22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 採購案」、「99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所獲得不法 利益之金額各為新臺幣2046萬6983元、新臺幣7699萬5999元 。其後,鍾燦輝於88年8、9月間,前往基隆市○○路246巷 26號2樓張建隆住處,交付現金新臺幣500萬元,表示對於張 建隆在「22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及「99號廢鐵 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投標、開標過程協助之感謝。七、鍾燦輝取得前開標案後,隨即辦理99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及 22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之安裝點交,並經驗收完成。迄



於90年3月9日臺中港務局棧埠處發函通知科精公司在保固期 間(自89年3月21日起至90年3月20日止)內修復220公噸陸 上移動式起重機之異常現象,經濟部第二辦公室於90年4月 10日函請臺中港務局告知承商是否已依約履行保固責任或另 須展延保固期,經臺中港務局棧埠處機具所承辦人員林穎標 函覆220公噸移動式起重機於保固期內之故障項目承商尚未 派員修復,建請承商完成保固責任後,再辦理退還保固金事 宜,並由臺中港務局秘書室採購科承辦人林文信於90年4月 20日發函通知經濟部第二辦公室,俟承商完成保固責任且無 待解決事後,再通知辦理核退保固金事宜,未料鍾燦輝公司 提出之保固金仍因期限屆滿而失效,以致迄今仍未能修復正 常運作,因而遭質疑採購過程涉及貪瀆不法情事。嗣經張建 隆於偵查中自白供述其前開犯行,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自白,並繳回全部所得財物如附表所示之500萬元,檢察官 同意以張建隆為證人身分,求刑時減輕或免除其刑;顏丁輝 於檢察官偵查中亦自白供承上情,因而循線獲悉共犯黃清藤 貪污等犯罪事實。
八、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移送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黃偉庭盧俊銘劉昭良連金益廖婉祺吳慶璋梁善柏、林山淋、劉慶林王明達、賴淵光、張天儀、陳宏 義、黃春男、范勁武、劉既琴、陳萬發、彭佳儀鄭莉莉林穎標羅添財邱麗珠林富祥林景章劉明昌、李在 城、謝怡中、證人即被告陳榮德顏丁輝張建隆於偵查中 具結所述,均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 被告及其辯護人亦未釋明上開各證人之供述有顯不可信之情 況,另證人盧俊銘連金益梁善柏王明達、賴淵光、陳 萬富、邱麗珠、證人即被告陳榮德顏丁輝張建隆等人, 已於原審到庭接受詰問,證人黃偉庭劉昭良已於本院上訴 審到庭接受詰問,而被告及其辯護人未請求詰問上開其餘證 人,顯已放棄對其等之詰問,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規定,其等於偵查中之證言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因此,證人林文雄於調查中所述,既係證人林文雄於審判外 之陳述,屬於傳聞證據,應無證據能力,不得資為本件認定



事實之證據使用。又證人李可峰、傅思臺、傅懷恩葉倉榮 之陳述內容,與本案之犯罪事實並無任何關連性存在,其等 所為之陳述,亦不具有證據能力,無從資為本件採購案之證 據資料。
貳、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榮德顏丁輝張建隆部分:一、訊據被告張建隆對於上開時地,在99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 購案,提供協助以利同案被告鍾燦輝在投標、開標過程中順 利取得前開採購案之決標,事後同案被告鍾燦輝並給付500 萬元等情,固坦認屬實,惟辯稱:當初係黃清藤交代要伊對 於22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及99號廢鐵碼頭裝卸設 備採購案在職務上儘量提供協助,以幫忙鍾燦輝順利得標, 但伊僅於99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中,實際提供協助, 22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部分,伊並未提供任何協 助,鍾燦輝曾經帶了幾個他公司裡面的工程師到辦公室來找 伊,並提出資料做簡介,雙方私底下並無任何接觸,之後在 99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中,伊曾經問過鍾燦輝是否知 道底價,鍾燦輝表示黃清藤會告訴他,因為本件採購案之預 算金額超過5000萬元,依照法定程序,局長核定之底價,尚 須經過審計部核定,因此,伊便事先告知鍾燦輝開標當天, 伊在主持開標時,會攜帶2支筆,暗示審計部核定之底價與 局長核定底價之差距,紅筆放桌上表示再減價100萬元,藍 筆表示減價500萬元,結果開價格標當天,審計處最後核定 之底價,與局長核定之底價減少了1000多萬元,超出原先之 預期,所以伊準備的筆也沒有放下來,嗣後鍾燦輝送現金 500萬元至伊住處時,伊原先婉拒,後來鍾燦輝表示黃清藤 局長那邊他已經去過了,要伊收下沒有關係,並且表示顏丁 輝那邊他也會去,在22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及99 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中,伊僅係依職責會簽而已,並 非由其簽准購置,且該2項採購案之招標規格,伊並未參與 製訂,僅係負責審查規格而已等語。訊據被告陳榮德、顏丁 輝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犯行,被告陳榮德辯 稱:伊於86年3月18日才到臺中港務局棧埠處,僅係負責執 行預算之工作,對於法定預算之編列等程序,均未參與,伊 於接手後,因採購預算金額龐大,且機械性能複雜,伊又無 相關經驗,私底下曾對幾個廠商進行訪價,因為找不到合適 的規則,就向主管顏丁輝報告,顏丁輝就帶伊去向當時的主 管梁善柏報告,梁善柏即指示伊等登報廣登型錄,登報稿是 顏丁輝交給伊,登報部分並未經局長黃清藤之指示,登報之 後,有收到2、3家不同之型錄,且徵求之型錄中附有估價單 ,伊就依照估價單列採購預算,而臺中港務局之訪價工作,



實際上是由稽核小組所做,伊在編列預算過程中,並未與任 何廠商有私底下之接觸,亦僅參與1次開標,更不認識各家 廠商,不可能有明知圍標綁標卻不舉發之情事,又對於220 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原先製作之採購規範,經機 務組林山淋於86年11月25日審查時,認為廠商型錄與採購規 範有八項不符合,伊向顏丁輝報告後,顏丁輝表示交由其處 理,嗣後,顏丁輝即將修改後之採購規範交予伊,經伊比對 結果,發現指證項目均已符合,乃再送機務組審查通過,經 上級核准後,由臺中港務局委託前臺灣省物資處辦理公開招 標,廠商資格之審查係屬臺灣省物資處應審查之範圍,非伊 職權範圍,再者,22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之維修工作, 係由林穎標負責,伊僅負督導之責,事後伊有依照規定,在 保固期限屆滿前,請總務室通知經濟部(即當時的物資處) ,通知廠商進行保固維修,後來是因總務室未留意保固期限 才會發生逾期之情形云云。被告顏丁輝辯稱:85年間,清 藤即曾介紹鍾燦輝與伊認識,並表示以後工作上要配合,俟 於86年3月間,黃清藤指示以87年度交通建設基金編列購置 臺中港機械設備之預算,並指定22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 之預算分配為1億2000萬元,當時處長梁善柏也在場,伊當 場依照被告黃清藤之指示,將各項採購預算之分配金額,以 筆記載在手上,嗣後並依照黃清藤之分配金額進行預算編列 ,因為22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及99號廢鐵碼頭裝 卸設備採購案,欲以87年之預算補編,時間緊急,伊並未實 際進行訪價,對於該2項採購案之型錄規格等技術問題,係 與鍾燦輝公司之工程師進行討論,伊並不知道廣徵型錄所取 得之3家廠商型錄及規格說明書均係由鍾燦輝所提供,又登 報之文稿,鍾燦輝公司之員工所提供者僅為格式,實際內容 係由伊依據臺中港裝卸作業需求規劃而擬定後,交由臺中港 務局行政室刊登,中文版面亦係由臺中港務局行政室(現為 秘書室)所決定,而採購規範均係由臺中港務局機具所編撰 製作,廠商僅提供型錄及規格說明等技術資料,伊為增加採 購機具之附屬設備,俾使採購之機具適合臺中港之操作環境 ,提高裝卸功能,曾與鍾燦輝公司之工程師就該代理之機具 討論型錄及所附之規格說明,但是伊從未至騰宇公司或國都 飯店與鍾燦輝公司之工程師討論規格,更未陪同鍾燦輝公司 之員工至99號廢鐵碼頭勘查,又伊督導、審核陳榮德編定預 算,並無浮報之情事,更無規格綁標之行為云云。二、經查:
㈠關於公訴人指稱同案被告黃清藤係為消化臺中港務局85年度 盈餘15億7000餘萬元,而於86、87年度辦理「220公噸陸上



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及「99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 一情:
1.依據證人楊滿時(臺中港務局會計室課員)於原審具結證稱 :「(辯護人問:85年至87年間,在臺中港務局擔任何職務 ?)擔任會計室課員,負責預算編列。(辯護人問:本案2 件採購案之法定預算,你辦理過幾件?)2件預算案都是我 辦的。(辯護人問:請陳述辦理流程?)編列預算時,所有 一級單位在每年5月底6月初左右收到公文,7月初資料就需 要送到會計室,各單位需要什麼項目、金額,要將採購資料 及預算數字全部做出來,會計室收到各單位送出來之資料後 ,我們整理後,對於所提出來之需求,如果認為有疑點,會 參考相關的額度作調整,如果超出額度成長預算,我們會提 出審核意見,如果數字比較大,還會提請預算統合檢討會裁 示,討論是否將該筆採購案列入預算,我們所做的主要是概 算而已,概算送出來,我們會編概算書,送交通處審核後, 再送主計處,審核有1個5人審核小組會議,最後是由省府委 員會議通過,我們再做整編送審議小組,省府主計處做出來 的概算通知,由我們做預算後,送審議小組。(辯護人問: 本案3件採購案在內部做成預算時,需求單位有無檢附預算 之金額及依據?)有,當初有沒有附資料我不太記得,本案 印象中沒有檢附型錄,但是有金額,我們會在初審意見簽註 『是否採購,請卓裁』之文字,送局裡的預算統合協調會議 裁示。(辯護人問:本案預算統合協調會是否有再討論?) 應該是有通過,但是有沒有討論,我沒有印象。(辯護人問 :資料是否還在?)已經不存在了。這是沒有保存期限規定 之資料,我們單位只保存3年。(辯護人問:預算統合協調 會使用單位是否需要報告採購之依據?)會,討論後,因沒 有意見,有通過。(辯護人問:臺中港務局85年度之盈餘和 本案之採購案有無關係?)沒有關係,盈餘項目和採購項目 沒有關係,採購項目是根據當年度之預算編列之項目來執行 ,和盈餘沒有關係。」、「(檢察官問:85年度之15億7千 萬元盈餘何來?)85年度的營業收入減掉營業支出加上營業 外收入減掉營業外支出。(檢察官問:盈餘款沒有編列預算 使用,如何處理?)百分之85繳回國庫,剩餘的百分之15作 為我們單位的營運資金,百分比省府有時會調整。(檢察官 問:85年度盈餘款有無繳回百分之85?)有。」、「(辯護 人問:85年度之盈餘?)不記得了,不確定是15億7千萬元 。」、「(審判長問:本件採購案編列預算時,據你印象所 及,使用單位並未提供採購型錄,是否正確?)是。(審判 長問:據你所言,局裡會後,仍經討論通過,在這個過程中



,使用單位是否提供採購型錄?)印象中沒有。(審判長問 :如你所言,你審核所簽具之意見要交由誰簽核?)直接提 交審核會議。(審判長問:會議中有無提出?)有。(審判 長問:如果沒有型錄,有何依據可以通過?)使用單位會出 席說明,當初之採購案其中兩項之使用單位是棧埠處,另一 項是環保局,當時之承辦人和主管都有到場說明。(審判長 問:如你所言,本案之採購案和你以前採購之流程是否不太 一樣?為何會通過?)使用單位會說是何業務需要,在會議 上有無提書面報告我不清楚,但有口頭說明,該會議是由局 長主持,如果出席委員都沒有意見,局長就會照案通過。」 (見原審卷三第473至478頁)由證人楊滿時之證述內容可知 ,一般採購案之預算編列,係由臺中港務局會計室,依據使 用單位提出之書面說明,經過預算統合檢討會裁示,提出概 算書,交由交通部審核小組審議,再經由省政府委員會決議 ,並經省政府主計處提出概算通知,由臺中港務局會計室做 成採購預算,提交臺中港務局稽核小組進行審議,可見,採 購預算之編列與年度盈餘並無任何關連性存在,同案被告 清藤並未非為消化臺中港務局85年度盈餘而辦理「220公噸 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及「99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 案」。公訴人認同案被告黃清藤係欲消化臺中港務局85年度 盈餘款項15億7000餘萬元而辦理前開採購案,顯然與事實不 相符合。
2.同案被告黃清藤先後於85年7月2日、同年8月5日,參與臺中 港建設第1、2次檢討會議,又於85年9月9日15時30分,在臺 中市○○路○段150號六樓會議室,所召開之臺中港建設檢討 第3次會議中,提出「⑴配合設置境外航運中心,臺中港急 需採購5部橋式貨櫃起重機及1部22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 、1艘150公噸水上起重機。⑵為配合兩岸通航後可能之旅客 運量及散雜貨裝卸需求,計畫興建19A及20號碼頭,預定提 報88年度重要經建投資計畫辦理,為爭取時效,87年度請准 予先行編列設計費。」之意見,做成「⑴購建220公噸陸上 移動式起重機1部及150公噸水上起重機1艘,有緊急需要, 須辦理緊急採購,所需經費可申請交通建設基金補助。⑵增 購橋式貨櫃起重機5部,同意港務局專案提報計畫,編列預 算辦理,所需經費由交通建設基金補助,惟港務局仍應優先 鼓勵民間投資經營。」之結論,此有臺灣省政府85年10月3 日85府交三字第166480號函檢附之臺中港建設檢討第3次會 議記錄(見證物資料第二冊第14至18頁)、臺灣省政府開會 通知單及所附之臺中港建設檢討第3次會議討論題綱各1份可 稽(見證物資料第二冊第28至29頁)。又同案被告黃清藤



85年10月14日15時30分,在臺中市○○路○段150號6樓會議 室,所召開之臺中港建設檢討第4次會議中,提出「臺中港 貨櫃起重機缺乏且老舊,除第一貨櫃中心購建中之4部外, 因第二貨櫃中心第33、34、35號碼頭即將於87年興建完成, 為因應貨櫃營運,擬先由港務局編列貨櫃機採購預算,如有 廠商願意投資經營,則開放民間投資,所編列預算停支。」 之意見,省政委員林仁德則提出「⑴購建陸上起重機1部及 水上起重船1艘,有緊急需要,提報省政會議。⑵為增進臺 中港貨櫃營運,臺中港所提增購橋式起重機,同意提報省政 會議討論通過後辦理。」之意見,並經做成「⑴臺中港近幾 年營運成長快速,85年度盈餘15億7千餘萬元,有收益應再 投資,以提高營運績效。⑵歷經4次檢討會議,臺中港急需 省府協助事項,已檢討定案,請將歷次會議重要裁示事項整 理成討論提案,提報省政會議通過後,積極執行。」之結論 ,此有上開第1、2次檢討會議紀錄、臺灣省政府85年12月19 日85府交三字第173235號函所檢附之臺中港建設檢討第4次 會議記錄可稽(見證物資料第二冊第3至24頁)。再者,前 開第3次檢討會議討論事項,經提報臺灣省政府省政會議86 年2月17日第103次會議決議通過,此有臺灣省政府交通處86 年3月5日86交三字第09322號函及檢附之臺灣省政府8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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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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