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玉冠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
聲付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玉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玉冠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玖年拾伍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8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047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7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