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光亮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
4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附表編號14所載宣告刑欄「有期徒刑8年4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8年6月」。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一規定,於裁定準 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且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 之。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錯誤,且不影響裁定之 本旨,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成 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