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交抗字,100年度,762號
TCHM,100,交抗,762,201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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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抗字第762號
抗 告 人
即受處分人 王羿琂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50
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案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 (下稱原處分機關),依彰化縣警察局於民國100年3月21日 彰警交字第I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舉發受處分人王羿琂於100年3月21日22時23分許,在彰化 縣彰化市○○路與中華西路口,因「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 之檢定」違規,爰依法於100年3月22日以彰監四字第裁64-I 00000000號裁決書,對受處分人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 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受處分人 不服上開裁決處分,向原裁定法院提出聲明異議,經原裁定 法院於100年6月9日以100年度交聲字第502號案件駁回受處 分人之聲明異議(有關原裁定誤載受處分人姓名為「王羿言 」之部分,已由原裁定法院於100年7月4日裁定更正為「王 羿琂」)在案;受處分人因不服上開原裁定,於100年6月17 日提出抗告【前開抗告狀雖未有抗告人即受處分人(下稱抗 告人)王羿琂之簽名、蓋印或捺指印,抗告程式因此有所欠 缺,惟已據抗告人於100年7月5日向原裁定法院補為提出狀 末有抗告人蓋印之「刑事補充抗告理由狀」而補正】,先予 敘明。
二、抗告人王羿琂之抗告意旨略以:(一)抗告人王羿琂於99年 3月21日為警方攔檢,施以酒測之過程,業經原裁定法院於1 00年5月9日當庭勘驗舉發當時之錄影光碟,由勘驗錄影內容 可知,抗告人前後共在酒精測試器之吹管,吹氣至少7次以 上,然該測試器均無反應,抗告人在多次吹氣仍無測試結果 後,隨即明確向警員表示願意接受另外一種酒精測試方式即 抽血檢驗,且次數達3次以上,則此種情形,豈是拒絕接受 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故本案不能僅因員警圖作業之便利, 而將抗告人多次配合酒測呼氣檢定無結果,及進一步主動要 求抽血檢驗之方式未被接受,即率指抗告人拒絕酒測。(二 )又汽車駕駛人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處罰甚重,對人民 基本權利影響甚巨,自更應依積極證據詳加認定,不能僅憑 員警片面填載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即逕認有



此事實,否則將使人民權利遭受重大侵害。是抗告人既已在 受測當場進行酒精呼氣測試,復於測試無效果時,一再要求 進行抽血檢驗血液酒精濃度,即非屬拒測之行為。無奈原裁 定法院未予查明,復未說明何以不能以抽血檢驗之方式進行 酒精測試,徒以員警未強制將抗告人移由醫療機構抽血檢測 ,於法並無不符或不當之處,即認抗告人有拒絕酒測之事實 ,容有不當。實則關於酒精濃度測試之方式,法律並未明定 應以何種方式檢定,復參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 5項之規定,可將汽車駕駛人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 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顯見對汽車 駕駛人施以酒精濃度測試並不限於當場以酒精測試器,要求 汽車駕駛人以呼氣方式測試一項而已。(三)再依內政部警 政署95年5月15日警署交字第0950068310號函發布之「警察 人員對酒後駕車當事人實施強制作為應注意事項」內容,內 政部警政署要求執行取締酒駕勤務之員警,在汽車駕駛人拒 絕酒測之處理時,應先告知拒測之所有處罰規定,並於受測 人仍拒絕接受檢測時,始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第4項規定製單舉發。然由員警提供之錄音錄影光碟勘驗結 果觀之,員警僅有告知拒測將處以6萬元罰鍰及當場移置保 管車輛、吊銷駕駛執照;對於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拒 測處罰結果,則未併予告知,且員警於酒測時不斷表示「拒 測對你是比較有利」、「超過就要先關一晚啦,拒測是罰錢 而已」、「因為拒測你就不用被人關啦。不然你先關一晚, 你不合啦」、「你4萬最少,還有前科,6萬沒前科」、「但 是,4萬先關一晚」、「拒測,因為你若說...因為你說你喝 三罐啤酒,你又喝白酒,我...應該,說真的啦,應該是絕 對超過的」等語,以此方式誘導抗告人拒絕接受酒測,且與 上揭注意事項之執行要領不合、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 之規定,其舉發程序實非無瑕疵,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四 )此外,執行酒測之警員並未提出上開酒精濃度測試器,於 測試當時呈現正常使用狀態之證明,是該酒精濃度測試器於 本案酒精濃度測試時,是否能正常運作,即有可疑。況酒測 儀器未能測得數值之原因甚多,縱使酒測儀器功能正常,仍 可能因員警操作方式、受測者個人呼氣量、肺活量等變數導 致測試失敗,尚不可因酒測儀器測試失敗,即遽認抗告人拒 絕接受酒測。綜上,原裁定有所違誤,請將原裁定撤銷等語 。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 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



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 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 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 人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當 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 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汽車駕 駛人,曾依第29條第4項、第30條第3項、第35條第3項前段 、第4項前段、第37條第3項、第43條、第61條第1項第3款、 第4款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35條第2項規定吊銷駕 駛執照者,4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67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上揭立法意旨,係因人飲 酒後注意力、反應力均較常人為低,若駕車上路,對路上其 他汽車或行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均存有危險性,故特立法嚴 禁酒後駕車,以保障路上過往車輛及行人之法益,並課予汽 車駕駛人有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義務,便利測試檢定作 業之及時順利實施,以取得客觀正確之判測結果,進而防免 可能產生之交通事故,是汽車駕駛人遇有警員測試檢定,即 應配合受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否則即屬違反上 開規定,應受裁罰。
四、本院查:
(一)抗告人於100年3月21日21時2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5202-S X號自用小客車,在彰化縣彰化市○○路,因變換車道未 使用方向燈,且行車不穩,經警尾隨至中央路與中華西路 口,又發現該車車窗為搖下之狀態,且為駕駛人之抗告人 未繫安全帶行駛於公路,乃指示該車路邊停車,抗告人下 車後向警方坦承其喝了3罐啤酒及1杯愛蘭白酒,請求警方 放他一馬,惟執勤員警告知抗告人須依法行事,在現場讓 抗告人喝了2罐礦泉水並休息超過15分鐘後,要求抗告人 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但抗告人消極不配合,經告知其如不 配合將依法告發,並告知拒絕酒測之相關處罰規定,抗告 人向警方表示其不要接受酒精測試,要求警方開單,並說 6萬元他花得起,警方乃依法開單告發等情,有舉發員警 楊裕泉製作之職務報告書1份(見100年度交聲字第502號 卷第10頁)在卷可稽,核與證人楊裕泉警員於原裁定法院 調查證述之情節(見100年度交聲字第502號卷第29-30頁 )相符,並有彰化縣警察局100年3月21日彰警交字第I000 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件(見100年 度交聲字第502號卷第11頁)在卷可參。




(二)又經原裁定法院於100年5月9日訊問時,當庭勘驗楊裕泉 警員提出上揭舉發抗告人過程之現場錄影錄音光碟1片( 置放於100年度交聲字第502號卷末之證物袋),其勘驗結 果如下(見100年度交聲字第502號卷第25-28頁): 《時間:00:02:27秒由欲進行酒測時開始紀錄》 員警:來,這個新的。
異議人(即抗告人,下同):這個新的對。
員警:剛拆開,這個讓你吹。
異議人:等一下吹,大力吹,連續吹差不多5、6秒,一直 吹,氣會從這裡跑出來。
員警:好。
異議人:(吹氣)
員警:不是,不是這樣,差不多要吹5、6秒。像在吹哨子 一樣。你若吹不夠,他會…
異議人:這樣OK?
員警:沒有,你就沒吹夠,你要一次吹,像吹哨子一樣, 差不多要吹5、6秒。
異議人:好啦,謝謝。5、6秒喔?
員警:對。
異議人:好。
員警:來,開始。(3分36秒)你不要像剛才那樣吹,要 像吹哨子一樣,做一次吹,風要吹到這。
異議人:(吹氣)
員警:要大力點,你這樣吹太小力。
女員警:你把整個吹管含住,嘗試一口氣大力吹。 異議人:(吹氣)
女員警:沒有沒有沒有。你這樣沒有。
員警:你吹不到5、6秒,要再大力一點。
異議人:(吹氣)
女員警:你這樣這裡積越多。
員警:你嘴含著,你就吹好一點,你就沒吹到阿。 異議人:(吹氣)
女員警:你要整個嘴巴含住。
員警:整個嘴巴含住,嘴唇含住。
異議人:這樣5、6秒了啦。
員警:你…風外面就沒有阿。
異議人:不好意思,不好意思。(似乎有吹氣,畫面過黑 )
員警:不是這樣吹。
女員警:你整個嘴巴含住這個吹管,然後大力吹。



異議人:(吹氣)
員警:你就吹在外面,沒有吹在這裡面。
女員警:要在吹長一點,氣在吹長一點。
員警:你嘴不要開開,你嘴開開就從兩旁吹,不是從管裡 吹進去。
異議人:(吹氣)5、6秒喔?
員警:你嘴含住
女員警:整個含住之後大力吹。
異議人:我這樣含可以嗎?
女員警:還沒,沒有,你要整個含進去。
員警:整個含著,像含棒棒糖,你孩提時有吃過吧。 異議人:這樣子可以嗎?
員警:你嘴沒有全部含住阿,你是嘴巴摀住阿,你伸到舌 頭裡面,大力一點。
異議人:(吹氣)
女員警:你舌頭不要去頂他。
員警:不要頂他。
女員警:不然會感應不到。
異議人:我沒有頂喔。
女員警:那可能他沒有感應到,你要吹到聽到他嗶-這樣 才有。
異議人:有阿,他嗶-喔。
女員警:不是這個是沒有的聲音。
異議人:真的啦,這樣子…
員警:你吹那一秒沒效,你要吹5、6秒向這樣。 女員警:不是不是,先生你聽我講喔,你把他整個含住, 深吸一口氣,大力吹出來,然後吹長一點,他才 會感應到。
異議人:(5分56秒)我可以用抽血的嗎?我…你給我抽 …抽…,說實在的、說真的,先生阿,要嘛,說 真的,你從頭到尾我有跟你離沒跟你離,我的情 況你跟我這樣說,你乾脆給我抽血較好。
員警:因為…法律規定,先生我跟你這樣講…
異議人:沒有,沒關係,乾脆你跟我說我拒測這樣,你跟 我抽血這樣比較乾脆。
員警:不是,因為法律規定就是,你可以不吹。 異議人:我吹阿,我怎麼不吹。
員警:不是,那你,你這樣就是…
異議人:不是阿,先生
員警:你這樣就是,沒有,沒有…




異議人:我說真的,我說實在,我真的是很配合啦,我是 說,說真的,小姐阿,說真的,我也是因為…大 家在這個情況下,我也是很希望說我就是OK,我 說真的,我也是OK。
員警:因為你這樣就是消極的不配合,阿我們… 異議人:好啦,若你說…
員警:因為你已經15分鐘內,你若沒有積極的配合,我們 就跟你開拒測。
異議人:你給我抽血好啦。(7分01秒)我說真的… 員警:再10分鐘如果你…
異議人:10分鐘我等10分鐘好了,不是阿,我說真的… 員警:我們就是跟你告發,因為拒測,因為你… 異議人:我說真的,我很配合,阿我就是說…(聽不懂) …有些時候…說真的,小姐我…我也知道,先生 你也知道,我說要,我也跟你告知說我有喝,說 真的我有喝(7分31秒),但是有些時候我跟你 講,我這樣吹你說不行,我也不知道要如何…阿 我們…講真的,每個人都有這樣子,講真的在這 種情況下…
女員警:沒有,先生你先聽我講,不好意思啦,這個是機 器的問題,那不是我們的問題,因為他感應不到 。
異議人:我說吹會不會嗶,我也吹得有嗶。
女員警:不是,不是…
異議人:但是你跟我講說我已經吹得不行,那我就乾脆跟 你講說抽血好了。
女員警:不是,我不是說你吹得不行,我是說那個,你就 是深吸一口氣,大力吹出來…異議人:我有阿… 不是阿,小姐…
員警:我都有錄影為證啦。
異議人:小姐我真的…,我也跟你們不好意思啦,每個人 到這個情況下,我們也很希望說沒事最好,我說 真的,這是人心態的問題,我也說要,沒有錯, 我也跟你講說我有喝,我一下來就跟你說…
女員警:我知道你很配合,先生,我們剛剛是在教你,是 怎麼吹他才感應得到,阿因為你剛剛含的時候, 你那個嘴巴都沒有吹很大力。
異議人:你講這一個我知道啦,所以我也跟你講說,以我 的立場來講,我也希望說,我吹下去,但是,我 們說白的,我們也希望沒事這樣最好,是這樣咩



。你,說實在我坦白講,我從頭至尾我也跟你說 ,跟你離嗎,說真的我也沒有。
員警:我現在跟你說,在…
異議人:沒關係10分鐘。
員警:沒有,現在只剩下7分鐘。你若不要,就是跟你開 拒測…異議人:你就是給我開拒測。
員警:扣車…
異議人:扣車?
員警:吊照,法律規定的,不是我們定的啦。這我先跟你 講。
異議人:我…說真的,我沒有拒測啦。
員警:因為你消極的不配合,15分鐘。
異議人:阿我說,我說真的,先生阿,說實在的,這樣… 員警:因為你…
異議人:好啦好啦,沒有關係,等上7分鐘再測啦。你這 樣說,說真的,我這麼配合,你好像覺得我很不 配合,說真的我不會啦。
(10分04秒異議人電話中:
異議人:哪有,我就跟他說,什麼…他也是要照測,說什 麼我不配合測。
異議人:我現在就在中華西路這。
異議人:有啦,有喝啦(10分12秒),我說我喝3罐啤酒 。
異議人:對啦,他就說,說什麼…
異議人:哪有,他就說測,測我沒錯,他就說他要測,我 就說我測,他說…我吹有嗶他說沒嗶,他就說不 合阿。
異議人:我在OO加油站這。
異議人:他說就沒效阿。
異議人:說他就沒效阿。
異議人:好,沒關係。)
異議人:沒關係,我說真的,拒測你就開我拒測好了。 員警:拒測,因為你若說,如果你喝這麼多,拒測是對你 比較有利啦,因為你說你喝三罐啤酒,你又喝白酒 ,我…應該,說真的啦,應該是絕對超過的,異議 人:對啦,我…
員警:拒測對你是比較有利。
異議人:不是,我是說,說真的,我也是跟你講說我拒測 ,我就跟你說我一下來…
員警:因為你吹下去0.55很簡單的啦,因為像你說的,喝



那些,絕對超過0.55。
異議人:對啦。
員警:超過就要先關一晚啦,拒測是罰錢而已。 異議人:逆桑,我也跟你說白的,我一下來就有跟你說, 我有喝嘛。你看我有跟你亂嗎?
員警:沒啦,但是沒辦法,我們已經報…
異議人:沒關係,你就這樣說…就這樣…給你開,我拒測 …
員警:因為拒測你就不用被人關啦。不然你先關一晚,你 不合啦。
異議人:沒啦,我也跟你說白的…
員警:而且你還有前科喔。
異議人:不是啦,我…
員警:這是犯罪喔。
異議人:嘿啦。
員警:酒後駕車是犯罪,不是違規喔,你若開單是違規而 已,這樣是沒有前科。
異議人:我也跟你說白的,我也沒有跟你賴,我一下來就 跟你說我有喝,我也跟你說白的,我們作助理的 人,有些時候我們是真的沒有辦法啦,說實在的 ,你不通融,那你乾脆這樣子開好了。
員警:(處理開單程序中)
異議人:你現在怎樣,我車現在是要怎樣?
員警:要扣起來,因為…
異議人:阿車不就要留在你們這?
員警:車要留在我們隊部。
異議人:那我何時遷回去?
員警:你錢一繳完就可以。
異議人:多少?
員警:6萬。
異議人:這麼多。
員警:照你公共危險罪的,最輕也4、5萬起跳喔。 異議人:沒關係,6萬我花啦。我說白的,有些時候你叫我 花這個,我說真的,我這樣子…員警:你4萬最少 ,還有前科,6萬沒前科。
異議人:我有,我說真的啦…
員警:但是,4萬先關一晚。
異議人:不是阿,小姐,我說真的我從頭到尾… 員警:(員警跟異議人交雜說話不清晰)
異議人:6萬對我而言沒有問題,至少,只是說,我下來我



也沒跟你說我一直亂你,你為什麼一定要給我這 樣。
員警:沒有啦…
異議人:沒關係啦,我說我6萬讓你罰,這樣而已。我說真 的我…員警:若有什麼辦法…異議人:我是說你 有什麼方式,不用錄了啦,你不用錄了啦,我就 說…你這樣有通人情沒通人情…你這樣…我讓你 罰啦…(異議人的聲音越來越不清楚,異議人出 鏡頭外)
異議人:說真的啦我說白的
員警:嘿恩
異議人:我若說我不要我一直跟你魯,我就什麼人什麼人 這樣…這樣我不合,我下來我跟你說什麼話。
員警:有啦,你下來配合度很高啦,我知道。
14分47秒後(接下來當事人不斷表達自己很配合,希望能 罰輕一點,但員警表達不能違法,然後異議人表達警員對 人民不好,6萬開啦等語,員警執行開單程序。)(三)抗告人雖以前詞提起抗告,惟查:
1、舉發員警當日所使用之呼氣酒精測試器(型號:SD-400PA 號、儀器器號:041359D號,檢定合格單號碼:JOJA00000 00號),業經檢定合格,且仍在有效期限內,並經員警於 舉發當日自行測試能正常運轉等情,有呼氣酒精測試器檢 定合格證書、酒精濃度測定值列印單各1件(見100年度交 聲字第502號卷第13、12頁)在卷可憑;抗告人空言質疑 上開呼氣酒精測試器之品質,尚無可採。
2、又依原裁定法院勘驗上開舉發過程錄影錄音光碟所載抗告 人與員警之對談情形,抗告人不惟可以理解員警說話之內 容,並得以表達己意而與之對話,足認抗告人當時並非處 於泥醉而未能進行呼氣酒精測試之情況,且由上揭勘驗結 果所載,於抗告人多次「吹氣」之過程中,員警不斷告以 「不是,不是這樣,差不多要吹5、6秒...要大力點...你 吹不到5、6秒,要再大力一點...你嘴不要開開,你嘴開 開就從兩旁吹,不是從管裡吹進去...你嘴含住...還沒, 沒有,你要整個含進去...你嘴沒有全部含住阿,你是嘴 巴摀住阿...你舌頭不要去頂他...你吹那一秒沒效...你 那個嘴巴都沒有吹很大力」等語,堪認抗告人雖自稱其配 合接受呼氣酒精測定云云,然實則抗告人於經員警多次指 示並告以正確之呼氣方法後,卻仍逕自以未持續吹氣、未 使力呼氣或未正確含住測試器等無法達到測定結果之方式 吹氣,足以認定。




3、酒精濃度測試器既係設計專用於對不特定對象測試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之儀器,則其設計上自以簡易為原則,即受測 者僅需短暫約5、6秒持續依正常方式吹氣,即可輕易達到 檢測目的,受測者如願配合而依正常方式吹氣,應可得知 檢驗結果,然抗告人竟於吹氣多次、歷經5分鐘多之久後 ,仍未能致上開經持續簡易吹氣即可達成測定目的之測試 器有所感應,復參以抗告人於舉發現場曾向員警表示:「 小姐...我也跟你們不好意思啦,每個人到這個情況下, 『我們也很希望說沒事最好』,我說真的,這是人心態的 問題」等語,抗告人並於女警告知「你那個嘴巴都沒有吹 很大力」後,答以「你講這一個我知道啦,所以我也跟你 講說,以我的立場來講,我也希望說,我吹下去,但是, 『我們說白的,我們也希望沒事這樣最好』,是這樣咩」 等語,抗告人於原裁定法院訊問時亦自稱:「我因為是某 議員的助理,議員一再告誡我不可酒醉駕車,所以某個程 度上『能不要測就不要測』」等語(見100年度交聲字第 502號卷第29頁反面),足認抗告人表面上雖表示配合, 惟實際上確有故以上揭多次未正確吹氣之方式,致測試器 未能感應,以達其拒測目的之心態,昭然若揭。 4、而一般實施呼氣測試酒精濃度之時間,約需數秒鐘即可完 成,抗告人捨此僅需短暫數秒即可測定完成之呼氣酒精測 試未為,反係於原裁定法院勘驗前開錄影錄音光碟所顯示 之時間為5分56秒許、已歷經前開多次故以不正確之方法 對測試器吹氣後,始向警方表示欲改用抽血之方式檢驗, 難認非屬抗告人拖延拒測之策,此由抗告人其後多次向員 警稱「乾脆你跟我說我拒測這樣...你就是給我開拒測... 你就開我拒測好了...我也是跟你講說我拒測...給你開, 我拒測...你不『通融』,那你乾脆這樣子開好了...沒關 係,6萬我花啦...6萬對我而言沒有問題...我讓你罰啦」 等語益明。抗告人陳稱:伊吹氣多次,甚且要求警方對其 抽血檢驗,無拒絕酒測之意云云,委無可信。復按「汽車 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1項測試之檢 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 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第5項所明定;本案抗告人並未肇事,雖有拒絕接 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情事,惟警方尚難據前開規定對抗告人 施以抽血檢測,抗告意旨認警方得以依上開規定對抗告人 抽血檢驗酒精濃度,容有誤解。
5、再員警係於抗告人多次消極不配合警方實施呼氣酒精測定



後,始告以抗告人「拒測對你是比較有利」、「超過就要 先關一晚啦,拒測是罰錢而已」、「因為拒測你就不用被 人關啦。不然你先關一晚,你不合啦」、「你4萬最少, 還有前科,6萬沒前科」、「但是,4萬先關一晚」、「拒 測,因為你若說...因為你說你喝三罐啤酒,你又喝白酒 ,我...應該,說真的啦,應該是絕對超過的」等語,有 前揭原裁定法院勘驗前揭舉發情形之錄影錄音光碟結果在 卷可參,抗告人據此主張係警方誘導其拒絕酒測云云,尚 有因果顛倒之誤,未可憑採。
6、另抗告人上揭拒絕酒精測定之違規行為既已明確,且抗告 人曾考領駕駛執照(有「汽車駕照基本資料」1紙在卷可 考,見100年度交聲字第502號卷第6頁)而具有交通法律 常識,尚不能因舉發員警僅告知抗告人拒測後果會罰鍰6 萬元及扣車,未一併說明亦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禁考 之部分行政處罰內容,即得以減免其拒絕酒測之行政責任 (法令未規定應生此等效果)。又原裁定法院主要係引用 前開勘驗舉發過程之錄影錄音光碟內容,據以認定抗告人 有拒絕酒測之違規行為,抗告意旨以原裁定係單憑員警片 面填載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而為事實之認 定,尚有誤會。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以抗告人確有拒絕酒精濃度測定之違規 事實,認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第67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抗告人罰鍰6萬元,吊銷駕 駛執照,且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無不合,因而駁 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並無違誤。基上說明,抗告人猶執 前詞提起抗告,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25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李 雅 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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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