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12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大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一00年度易字第二0六八號中華民國一00年八月十
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
度毒偵字第一二八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 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 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 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 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 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 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 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 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 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 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 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 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 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 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 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 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 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 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 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 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九十 七年度臺上字第八九二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以上訴人 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 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不當情形,即與未敘述 具體理由無異,其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二、查,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即被告李大坤(下稱上訴人)前 有施用毒品前科,詎其仍不知悔改,而於一00年三月三十 日凌晨三時許為警採集其尿液時起回溯五日內之某時,在臺
中市太平區○○○路六十八號居住處,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以電子磅秤砰重,再用塑膠鏟子盛 裝,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及吸食器內,以 火燒烤產生濃煙而以口鼻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一次。嗣於一00年三月三十日凌晨二時許及二時 四十分許,為警分別在臺中市太平區○○○路六十八號及太 平區○○路三二六之一號四樓其居所地執行搜索,並經其同 意採集尿液送驗後查獲,並扣得塑膠鏟子四支、電子磅秤一 台、吸食器一組及玻璃球一個等物,是認上訴人涉犯施用第 二級毒品之犯罪事實。
三、又上訴人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坦承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且其所 採集之尿液經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詮 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一份附卷可稽, 並有塑膠鏟子四支、電子磅秤一台、吸食器一組及玻璃球一 個等物扣案可證(見原審卷第十四頁、第十七頁),足認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實,堪以認 定。原審法院因而認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供己施用而持有第二級 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徒 刑之執行後,猶再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顯未衷心悛悔, 漠視法令之禁制,恣意濫用藥品,惟兼衡酌其施用甲基安非 他命所生危害實以自戕健康為主,於他人尚無明顯重大危害 ,及犯後於原審審理時能供認無隱,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 量處有期徒刑四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扣案 之塑膠鏟子四支、電子磅秤一台、吸食器一組及玻璃球一個 等物,係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 明在卷,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予以宣告沒 收等情。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之不 當或違法。
四、本件上訴人於一00年八月二十二日收受原審判決後,於上 訴期間屆滿前之一00年九月二日(扣除在途期間三日)提 起第二審上訴,程序上經核其上訴為合法。上訴人其上訴理 由略以:「上訴人於庭前有坦承吸食第二級安非他命,且於 一百年三月十八日即自行至臺中國軍八0三醫院,以美沙酮 代替戒斷療法,在此治療期間警方於上訴人住處為搜索及拘 捕,雖採驗之尿液有陽性反應,但在此戒斷醫療之保護期間 並未持有關於本案之毒品,因此判決上訴人四月之有期徒刑 尚不合理,爰提起上訴」等語。惟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 審判決,而具狀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並敘明上訴理由,該上
訴書狀應敘述之「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 之指摘而言,如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或採證違法、判 決不公等,均非具體理由。至於理由之具體與否係屬第二審 法院審查範圍,不在第一審法院命補正之列,是上訴書狀如 已敘述理由,無論其具體與否,即無待其補提理由書或命補 正之問題(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六二 點)。查,本件上訴人僅稱在美沙酮代替戒斷療法之治療期 間,僅採驗之尿液有陽性反應,因此法院判決上訴人四月之 有期徒刑尚不合理云云,惟被告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 既有訴訟資料,具體指出或表明原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 法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之理由,僅係對原判決 已說明論斷之事項,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如何採證、認事 、用法等違反經驗法則之不當或違法,而足以影響判決本旨 ,應認其上訴未符合具體理由之要件。本院審酌上情,認原 審已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於判決內已具體說 明論科之理由,及其憑以認定之證據,客觀上並無何違法或 不當之處,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被告之上訴顯無具體理由, 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 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曾 佩 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