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四)字,99年度,46號
TPHV,99,重上更(四),46,2011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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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㈣字第46號
上 訴 人 代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蘇端正周景隆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
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
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
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
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
人未依第1項、 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
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
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
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
47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向本院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471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張靜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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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代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