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上易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彭仁義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
複 代理人 鈕則慧律師
上 訴 人 連振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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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石涼屏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邱宇尊
蕭萬龍律師
林哲倫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黃曼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0月2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11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太郎
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徐福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秦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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