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838號
上 訴 人 鍾賴美年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陳鈺歆律師
上 訴 人 鍾震霆原名鍾楊弘.
被 上訴人 韓沚霖原名韓淑媛.
訴訟代理人 張和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1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案由欄中關於「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張競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柳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