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422號上 訴 人 陳秀如訴訟代理人 王上律師上 訴 人 葉樹姍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范雲上 訴 人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瞿海源前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郭怡青律師上 訴 人 李永萍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律師複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臺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廖英智訴訟代理人 徐雅琳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衛理女子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陳幸上 訴 人 財團法人雲門舞集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申學庸上 訴 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公共關係企管諮詢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鍾榮凱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天主教靈醫會法定代理人 呂若瑟訴訟代理人 鄧行健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偏遠離島緊急醫療救護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陳清寶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南投縣伽俐終生關懷社會福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施仁貴法號:釋體.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利會法定代理人 鄭再發上 訴 人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運動神經元疾病病友協會法定代理人 劉學慧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彭婉如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世嘉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天主教台南縣私立德蘭啟智中心法定代理人 林吉男上 訴 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釋證嚴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法定代理人 黃台芬上 訴 人 財團法人法鼓山文教基金會 財團法人法鼓山佛教基金會 財團法人中華佛學研究所前列三人之法定代理人 余宏仁前列三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政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撤銷無償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1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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