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鼎泰豐小吃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紀華 訴訟代理人 黃鴻湖律師 參 加 人 鑫元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雲鳳 訴訟代理人 關倍吉 被 上訴 人 陳暉 王靜塵 賴嘉玲 施國男 張徐治 游家仁 朱秀鳳 孫皓 張金星 謝陳妙瑞 陳錫銘 游賢嬌 陳起鳳 陳騰蛟 陳達人 郭復聯 陳林靜嫻 杜文虎 蔡博文 吳希文 卓清萬 周永銘 李飛鵬 連王淑琴 陳健生 胡李世美 鄭銘源 柯芳美 劉楊碧惠 秦桂蓉 曾文君 溫雲珠 張慧貞 陳怡誠 蘇秀秀 曾文旭 陳侯幸君 陳雪妃 李雅慧 王一飛 金肇龍 林秀儒 顏國基 林齊宣 蕭俊富 潘素英 李堂儀 楊梁鴻英 陳宗鈺 周婉芬 孫同元 王惠芬 簡瓊芳 劉宣良 李玲芳 方家振 蕭媜臻 詹鵬弘 方瑞堅 方瑞塘 方瑞宏 徐欣 李柏華 鄭以弘 郭鳳如 陳奇吾 林素華 蕭雅文 洪君茹 劉恕伶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錫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有當事人姓名、持分等事實及原判決附圖暨裁判費計算尚有欠明瞭需補正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上午11時30分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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