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00年度,4號
TPHV,100,重上更(一),4,201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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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號
上 訴 人 孫麒昌
法定代理人 孫壽亭
      唐桂萍
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律師
上 訴 人 廖素貞
訴訟代理人 顏光嵐律師
複代 理人 陳志偉律師
      郭佳瑋律師
被上 訴人 蔡惠如
      張金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菀芳
被上 訴人 陳雅琴
      陳如蕙
兼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志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於民國100年11月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太郎
               法 官 徐福晉
               法 官 詹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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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