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號上 訴 人 孫麒昌法定代理人 孫壽亭 唐桂萍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律師上 訴 人 廖素貞訴訟代理人 顏光嵐律師複代 理人 陳志偉律師 郭佳瑋律師被上 訴人 蔡惠如 張金福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菀芳被上 訴人 陳雅琴 陳如蕙兼上 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志昌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1月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太郎 法 官 徐福晉 法 官 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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