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187號上 訴 人 葉國旺 吳森妹 葉松峰 葉金泉 葉秀瑩 葉秀惠 葉秀玲 黃李金英 黃肇祺 黃國政 黃國双 黃國琴 黃郁湘 黃秋蓮 黃素霞 黃雯卿共 同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律師被 上訴人 鄭瑞炎訴訟代理人 鄭紹宗被 上訴人 鄭瑞銓 鄭瑞堂 鄭瑞楓 鄭祖善 鄭紹鐵 鄭紹邦 鄭紹鐮 鄭惠芳 鄭祖翔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律師 陳鄭權律師複 代理人 何豐行律師 劉彥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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