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0年度,287號
TPHV,100,聲,287,201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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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曾吉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朝翔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 同法第109條第2 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 證據以釋明之,而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專就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 依其所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 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派員調查之必要。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 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張松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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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