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柯偉民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昆煌間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38號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返還溢收第二審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伍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1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 第559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被上訴人 應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022,619元及自原審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應徵第二審裁費16,795元。惟上訴人所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 18,280元, 有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於本院100年度上易 字第438號卷內足憑,溢繳1,485元(18,280-16,975=1,485 )。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張靜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