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699號
抗 告 人 行動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
代 表 人 林國銘
相 對 人 旭德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奇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權利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
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7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已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公司名稱預查,並 經核准公司名稱為「行動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足認伊籌 備處確有成立。伊已多次於書狀中載明伊之事務所設在台中 市○○路428號13樓之12,原法院未予詳查命伊補正,逕認 伊未設有事務所,不免率斷。又伊所提出經營計畫書及預算 書等資料,可證明伊具有一定之成立計畫及組織架構,具有 一定目的。伊籌備處係由代表人林國銘個人以新台幣(下同 )400萬元出資成立,並以林國銘為代表人與相對人簽訂「 會員服務系統合約書」,已給付相對人旭德數位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旭德公司)400萬元,足認伊具有獨立之財產並設 有代表人,亦仍存在。原裁定疏未審酌,遽認伊未符合非法 人團體成立之要件,而以伊不具當事人能力,駁回伊之訴, 於法有違,爰聲明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所定非法人團體,係指其團體為 多數人所組成,具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目的、事務所或營 業所及獨立之財產,並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對外代表團體 者而言(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461號判例及同院70年台上 字第4618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倘非法人團體符合上開 要件,即應認有當事人能力。
三、經查抗告人主張伊以林國銘為代表人與相對人旭德公司簽訂 「會員服務系統合約書」,並給付相對人旭德公司400萬元 ,嗣亦以林國銘為代表人與相對人旭德公司簽訂解約書等情 ,有其提出之支票、合約書及解約書可憑(見原法院訴字卷 91頁、司促卷證二、本院卷抗證二、三);並經相對人之法 定代理人陳奇卿自認有收受抗告人給付之400萬元,對抗告 人負有400萬元債務等語(見原法院卷24頁背面、25、42、 44頁)。觀諸上開合約書第5條第1、2項有關甲方(即抗告 人)開立支票給乙方(即相對人旭德公司)作為建置費用及
第一年之授權使用費;第1張支票面額400萬元,發票日為96 年11月15日之約定,抗告人主張上開給付相對人旭德公司之 400萬元即係伊之獨立財產一節,應非無據,原法院未予查 明,遽認抗告人未證明有獨立財產,已有未合。又查依抗告 人所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續字第 328號不起訴處分書記載:被告莊立平辯稱「成立行動彩公 司(即「行動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是伊、被告胡挺英及 告訴人(即林國銘)3人合意,由告訴人主導負責籌資,伊 和被告胡挺英、告訴人各佔10%技術股」;被告胡挺英辯稱 「行動彩公司是告訴人自行在臺中找會計師申請,負責人是 告訴人母親,告訴人是代表行動彩公司籌備處和旭德公司簽 約」等語,莊立平既稱係林國銘主導負責籌資成立公司,胡 挺英亦稱係林國銘代表抗告人與旭德公司簽約,則抗告人主 張林國銘為伊之代表人,亦應非虛妄。再抗告人主張伊已向 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公司名稱預查,並經核准公司名稱為「行 動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足見伊已成立一節,亦有抗告人 所提「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可參(見原法 院卷56頁),雖上開申請表記載申請人之代表人為林國銘之 母林許寶珠,惟依前述不起訴處分書記載該案被告莊立平、 胡挺英均稱抗告人係由林國銘主導負責等語,則林許寶珠與 抗告人係何關係,及抗告人尚有無其他發起人,彼等間是否 應屬合夥(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403號判例參照),原法院 未曉諭抗告人使為陳述,遽謂難認抗告人確實設有代表人或 管理人,難認妥適。另依經濟部所頒布「公司名稱及業務預 查審核準則」第3條第3項規定,未於預查申請案核准保留期 間內申請公司登記者,預查之核准失其效力;雖「行動彩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嗣未成立,然此應僅係抗告人申請核准保 留上開公司之名稱及業務之預查核准是否失其效力之問題。 原法院未究明抗告人之事務是否已清算完結,遽以林國銘陳 稱籌備處未再繼續營運及辦理公司登記云云之公務電話紀錄 (見原法院卷118頁),認抗告人已不存在,未免速斷。抗 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又因本件倘 認抗告人為有當事人能力,則應由原法院進行實體審理,為 維持審級制度,爰予廢棄原裁定,應由原法院更為適當之處 置。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