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直銷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0年度,363號
TPHV,100,上,363,201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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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上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現代家庭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昌霖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郭瓊茹律師
被 上訴 人 美商優莎納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應肅正
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直銷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0年1月31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02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0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
上訴人於民國92年1 月13日與被上訴人簽訂獨立直銷商申請 表及協議書(下稱系爭直銷契約),為期一年,除非期滿前 經上訴人以書面通知被上訴人取消其會籍,否則於每年會即 期滿前,即視同自動續約,並約定以自動定貨方式,由上訴 人固定每週進貨一次,並授權被上訴人逕以信用卡扣款,被 上訴人則依獎金制度每週至少給付上訴人報酬美金1,000元 ,分紅獎金則另計。詎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鍾昌霖 曾遊說被上訴人之直銷商加入另一家傳銷公司Mona Vie(下 稱Mona Vie公司),違反系爭直銷契約為由,於98年8 月間 非法片面停止供貨予上訴人,並以上訴人違反被上訴人公司 之政策及程序(下稱系爭程序約款)第3.4條規定為由, 主 張依同約款第3.3.3條及第12.2條之規定,於99年1月14日通 知上訴人自99年1 月15日起終止系爭直銷契約。惟上訴人法 定代理人鍾昌霖並無違反系爭直銷契約之情事,縱有亦與上 訴人無涉,而系爭程序約款從未據被上訴人提示予上訴人, 是被上訴人終止系爭直銷契約應無理由,為此,請求確認兩 造間以系爭直銷契約所成立之直銷關係存在。又被上訴人拒 絕供貨予上訴人,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第4 款之規定,致上訴人無法領得每週佣金1,000美元, 爰依系 爭直銷契約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自98年9月1日 起至99年4 月30日止之報酬共計美金32,000元,折合新台幣 (下同 )1,056,000元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 法定遲延利息。
(原審就上開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上訴人提起上訴。



至上訴人併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部分,業 據原判決駁回,未據聲明不明,非本院審理範圍。) 並於本院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以92年1月13日獨立直銷商申請書 及協議書所成立之直銷關係存在。
㈢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5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其為USANA Health Sciences傳銷組織(下 稱USANA)之台灣分公司,而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鍾昌霖, 早 於91年11月3日即在香港地區加入USANA,並於被上訴人在台 成立公司後將其直銷商會籍轉入國內,嗣又因稅務考量而設 立上訴人公司以進銷商品,並於92年1 月13日申請將其個人 會籍變更為上訴人公司。而系爭程序約款構成兩造約定之一 部,已於系爭傳銷契約上訴人簽名欄上方載明,且經被上訴 人於國內各營業處張貼公告、於USANA網站刊載, 並交付每 位直銷商,上訴人亦於91年12月26日以1,000 元購買包含系 爭約款之台灣直銷商創業套裝,自已知悉並應受系爭程序約 款之拘束。又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鍾昌霖於98年8 月曾遊說下 線林麗華、韓正錦參加Mona Vie公司,依系爭程序約款第3. 3 條,其行為即視同該公司之行為,而Mona Vie公司所銷售 之產品與被上訴人之產品均屬健康食品,鍾昌霖之行為亦違 反系爭程序約款第3.4 條之競業禁止義務,被上訴人自得依 同約款12.2條規定終止系爭直銷契約。況被上訴人早已凍結 上訴人會籍帳戶,並無再對上訴人自動送貨及扣款,上訴人 主張給付酬庸數額亦因未達約定積分條件,其佣金請求權因 條件未成就而不能成立等語,資為抗辯。
並於本院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鍾昌霖(原名鍾重成)個人於91年11月 3 日先在香港地區填載香港傳銷商申請表及協議書加入被 上訴人之傳銷組織而為傳銷商後,再於91年12月25日填載 國際移轉申請書辦理國際移轉至台灣地區,嗣後於92年1 月13日始以上訴人公司名義申請並填載獨立直銷商申請表 及協議書後,將鍾昌霖前述個人會籍變更為公司行號。 (二)被上訴人於99年1 月14日以函文表示因上訴人有遊說被上 訴人所屬直銷商加入另一多層次傳銷公司即訴外人Mona Vie公司之行為,將自99年1月15日起終止直銷權,嗣後亦 未曾再供貨與上訴人。
四、兩造之爭點及論據: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上訴人違反系爭程序約款為由,終止 系爭直銷契約不生效力,兩造間以系爭直銷契約所成立之直 銷關係仍存在,被上訴人應依約給付上訴人每週報酬等語; 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兩造之爭點 為:(一)系爭程序約款是否屬於兩造合意成立之系爭直銷契 約內容之一部?(二)上訴人有無遊說被上訴人所屬直銷商加 入另一多層次傳銷公司即Mona Vie公司之行為?被上訴人依 系爭程序約款第3.3條、3.4條、12.2條終止系爭直銷契約, 有無理由?(三)上訴人得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98年9月1日起 至99年4月30日止之佣金?數額若干?茲分別論述如下: (一)關於系爭程序約款是否屬於系爭傳銷契約內容一部之爭點 :
1、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鍾昌霖個人於91年11月3 日先在香港 地區填載香港傳銷商申請表及協議書加入被上訴人之傳 銷組織而為傳銷商後,再於91年12月25日填載國際移轉 申請書辦理國際移轉至台灣地區,嗣後於92年1 月13日 始以上訴人公司名義申請並填載系爭直銷契約後,將鍾 昌霖前述個人會籍變更為公司行號之事實,為兩造所不 爭執。觀之系爭傳銷契約之內容,已以印刷字體載明「 本人明白,若本人之申請獲得台灣USANA 公司批准,本 申請表(含背面之直銷商協議書)、『台灣USANA 公司 之政策與程序』、USANA 獎勵計畫、以及營利事業資料 表,均構成本人與台灣USANA 約定之一部分。本人在下 面簽署,即表示本人已仔細閱讀台灣USANA 公司所提供 之上述文件,同意並承諾遵守其所有條款。」等語(見 原審卷頁49),且經上訴人於下方申請人欄簽名,則上 訴人諉為不知情系爭程序約款為兩造約定內容之一部分 ,已難遽採。
2、又加入成為被上訴人直銷商時,除在申請書上簽名外, 被上訴人均交付系爭程序約款等資料,其後如有新增資 料,被上訴人亦會再行提供等情,業據證人即被上訴人 直銷商林麗華、韓正錦分別證述明確(見原審卷頁192 反面-193、194反面); 而證人韓正錦復證稱:得於被 上訴人公司網站看到系爭程序約款相關資料,亦曾見過 鍾昌霖使用電腦網路系統處理購貨事宜等語在卷(見原 審卷頁194-195)。 則被上訴人所辯其有將系爭程序約 款刊載於USANA 網站並交付上訴人等語,尚非無據。參 以上訴人既係基於其法定代理人鍾昌霖前所簽立之香港 傳銷商契約關係而來,由斯時鍾昌霖所簽立香港傳銷商 申請表及協議書、國際移轉申請表均已載明上訴人有向



被上訴人購買「傳銷商創業套裝」、「台灣直銷商創業 套裝」(見原審卷頁44、45),且觀諸系爭程序約款所 列項目除涉及直銷商應遵守之規範外,尚包括如何經營 直銷業務及被上訴人所提供獎勵計劃、下線組織等內容 ,由此益見,上訴人主張其不知情系爭程序約款為兩造 合意成立系爭直銷契約之一部分,難以採信。被上訴人 辯稱系爭程序約款對兩造均有拘束力乙節,堪以採信。 (二)關於被上訴人終止系爭傳銷契約有無理由之爭點: 1、本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鍾昌霖曾於98年5 月間以電話告 知其下線林麗華表示Mona Vie傳銷公司要來台販售具有 治療高血壓、癌症等效果之果汁,如於5 月底前加入, Mona Vie公司總裁會寫歡迎信等情,業據證人林麗華證 述明確(見原審卷頁193)。而證人韓正錦亦證稱: 鍾 昌霖於98年8 月12日先電話向其表示明年傳銷界會大翻 盤,嗣於98年8 月14日雙方見面時,上訴人即交付有關 Mona Vie產品介紹、公司制度等資料,並說明Mona Vie 公司之果汁產品並剖析制度等語在卷(見原審卷頁195 )。互核以觀,堪認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鍾昌霖斯時確有 遊說被上訴人公司所屬直銷商加入Mona Vie傳銷公司之 行為。
2、上訴人雖主張Mona Vie公司於99年8 月間始在台灣地區 正式營運,並提出網路宣傳資料為證(見原審卷頁142- 143)。 惟傳銷公司於正式營運前之籌備階段須先召募 組織成員,核屬常情,此由上訴人在被上訴人公司於台 灣地區正式營運前即接觸被上訴人傳銷組織並先在香港 地區加入之情形即可得徵,而上訴人介紹其他被上訴人 所屬直銷商加入之目的亦係擔任Mona Vie在台正式成立 後之直銷商,是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上開行為自屬系爭程 序約款第3.4條第3款所謂推薦被上訴人所屬直銷商加入 其他直銷業務組織之行為,且依系爭程序約款第3.3.3 之規定,視同上訴人所為之違約行為(見原審卷頁59) 。抑且,Mona Vie公司所販售之果汁與被上訴人公司所 販售之商品均屬營養食品性質,所宣稱之健康療效亦屬 相類,堪認兩者具有競爭關係,是被上訴人辯稱:上訴 人上開行為併有系爭程序約款第3.4第5款所指推廣與被 上訴人公司產品屬相同類別產品之違約情形,亦屬可採 。是被上訴人以上訴人違反系爭直銷契約為由,於99年 1 月14日發函通知上訴人,依系爭程序約款第12.2條約 定主張終止兩造間之系爭直銷契約(見原審卷頁102-10 4), 自屬有據。則兩造間之系爭直銷契約關係,於99



年1月15日收受該信函時(見原審卷頁105),已生合法 終止之效力,上訴人仍請求確認與被上訴人間之系爭直 銷契約關係存在,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關於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98年9月1日起至99年4月30 日止之佣金之爭點:
1、系爭程序約款第8.1 條約定,被上訴人所屬直銷商有違 約之爭議時,被上訴人得在調查期間暫時凍結相關直銷 商之會籍至調查工作完成為止。若調查報告證明受凍結 會籍之直銷商無任何違約情事時,被上訴人將隨即支付 該直銷商於會籍凍結期間所應得之佣金並加付遲延利息 (見原審卷頁71)。本件被上訴人因接獲他人報告上訴 人有違反系爭程序約款第3.4第5款之情形,故先後於98 年8 月18日、同年9月1日通知上訴人在調查期間暫時凍 結其會籍及帳戶(見原審卷頁93、95),核與上述系爭 程序約款第8.1 條約定並無不合,則上訴人指稱被上訴 人有無故拒絕供貨之情事云云,尚不足採。
2、上訴人加入被上訴人直銷組織後,進貨方式係採系爭程 序約款第10.2條之「自動訂貨計畫」,由被上訴人自動 寄送貨品予上訴人,無需上訴人逐次訂貨;而上訴人可 得之佣金係依所謂「細胞式獎勵計畫」計算,於銷售額 達一定分數時始得領取佣金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 見本院卷頁41反面、42反面),並有細胞式獎勵計畫附 卷可稽(見原審卷頁184-188)。而被上訴人自98年9月 1 日起依約對上訴人暫時凍結會籍及停止供貨,迄於99 年1 月15日合法終止系爭直銷契約,既如上述,其間上 訴人因未達「細胞式獎勵計畫」之銷售積分條件,自無 從向被上訴人請領佣金,其後因系爭直銷契約經被上訴 人合法終止而不存在,上訴人仍主張被上訴人應依約給 付佣金,亦乏所據。從而,上訴人依系爭直銷契約關係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98年9月1日起至99年4 月30日之佣 金共1,056,000元,亦屬無據,不應准許。五、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確認其與被上訴人以92年1 月13日獨 立直銷商申請書及協議書所成立之直銷關係存在,及依系爭 直銷契約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56,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不 應准許。是則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 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按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外,在第二審程 序,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同上法條第 1項規 定甚明。又同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除有該條項但書規定之



情形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查本件 經受命法官於100年5 月4日行準備程序會同兩造進行整理並 確認爭點,並於同年6 月15日準備程序,就兩造之爭點逐一 請兩造提出相關主張及證據方法後,再詢問兩造「尚有何證 據及事項待查?」,經兩造確認另無其他主張及舉證,始宣 示準備程序終結;嗣審判長定於100年8月23日行言詞辯論, 該通知書於100年7月5 日送達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有筆錄、 送達證書(見本院卷頁34、42、61)可稽。而上訴人於100 年8 月16日之辯論意旨狀始逾時提出「系爭程序約款違反民 法第247條之1規定而無效」之主張(見本院卷頁66),難謂 不可歸責,且有礙本件訴訟之終結,並經被上訴人為逾時提 出之抗辯(見本院卷頁92),揆之上開說明,自屬不應准許 。至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逐一論駁, 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鄭純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 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妙恩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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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優莎納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優莎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現代家庭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