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永青
選任辯護人 黃偉雄律師
陳明暉律師
張世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子芸
選任辯護人 丁中原律師
林俊吉律師
洪卿容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朝金
選任辯護人 劉智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金榮
選任辯護人 丁福慶律師
陳智勇律師
洪嘉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景源
選任辯護人 李永然律師
陳貴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小川
指定本院
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被 告 簡文劉
選任辯護人 李永然律師
李尚澤律師
李宗瀚律師
被 告 鍾小平
選任辯護人 李志正律師
羅子武律師
被 告 李學益
選任辯護人 任 順律師
鍾永盛律師
被 告 何玉枝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律師
蘇夏曦律師
劉金玫律師
被 告 陳文治
選任辯護人 陳文元律師
被 告 胡憲章
選任辯護人 葉大慧律師
被 告 朱永惠
選任辯護人 張麗玉律師
被 告 陳建州
指定辯護人 楊敏宏律師
被 告 林志鴻
選任辯護人 劉智園律師
被 告 林雪琴 (已歿)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93年度矚訴字第2 號,中華民國97年8 月8 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1459 號、第
16741 號、第16883 號、第17869 號、第17734 號),提起上訴
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12
6 號、99年度偵字第1435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申○○、癸○○部分外,均撤銷。
壬○○共同連續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伍年。應沒收、連帶追繳、抵償及發還被害人之財物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辛○○共同連續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伍年。應沒收、連帶追繳、抵償及發還被害人之財物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酉○○共同連續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褫奪公權叁年。應沒收、連帶追繳、抵償及發還被害人之財物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辰○○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伍年;應沒收、連帶追繳、抵償及發還被害人之財物如附表五編號13所示。丙○○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伍年;應沒收、連帶追繳、抵償及發還被害人之財物如附表五編號9所示。天○○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應沒收、連帶追繳、抵償及發還被害人之財物如附表五編號4所示。亥○○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應沒收、連帶追繳、抵償及發還被害人之財物如附表五編號5所示。庚○○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應沒收、連帶追繳、抵償及發還被害人之財物如附表五編號6所示。己○○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伍年;應沒收、連帶追繳、抵償及發還被害人之財物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未○○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應沒收、連帶追繳、抵償及發還被害人之財物如附表五編號8所示。甲○○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褫奪公權叁年;緩刑肆年。應沒收、連帶追繳、抵償及發還被害人之財物如附表五編號10所示。
寅○○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伍年;應沒收、連帶追繳、抵償及發還被害人之財物如附表五編號11所示。戊○○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伍年;應沒收、連帶追繳、抵償及發還被害人之財物如附表五編號12所示。子○○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其餘上訴駁回。
事 實
壹、宏傑集團部分(即壬○○、辛○○、酉○○部分): 壬○○係宏傑集團(相關企業為宏傑實業有限公司、綠美實 業有限公司、漢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介壽興業股份有限公 司、宏達教育用品社、韋志事業社及宏穩企業有限公司)之 負責人;辛○○於民國84年間起至87年間,擔任宏傑集團之 業務經理;酉○○自78年起,在該集團擔任採購業務。 壬○○、辛○○與酉○○知悉臺北縣政府(改制為新北市政 府)於「第二預備金」項目下編列「地方建設配合款」(下 稱「地方配合款」)之預算科目,及自中央政府統籌分配稅 款提撥部分款項之預算(下稱「統籌分配款」),作為臺北 縣議會議員補助款(下統稱「議員補助款」),議員補助款 之動支係由臺北縣議員填具「臺北縣議員用牋」(下稱牋單 ),載明動支經費之年度、補助對象、用途及補助金額後, 由縣議員或經由縣議會送交臺北縣政府(地方配合款送交主 計室,統籌分配款送交財政局)初步審核符合規定後,由臺 北縣政府通知受補助對象提報計畫案,俟受補助對象陳報擬 受補助計畫案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受補助單位須依計畫案執 行辦理採購,於辦妥採購後再檢附原始憑據等文件辦理經費 核銷,依據行政院頒定之「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計 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規定,前開補助款之支用建議,屬於議 員之職權範圍事項,補助款之性質屬公有財物,須全數使用 於補助各機關團體、里辦公處及縣立學校等單位,且僅得用
以辦理與該受補助單位主要業務有關之教育訓練、社會福利 等公益活動用途,或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採購因業務所 需之器材設備、修建,不得用於與前述目的無關之活動或其 他私人用途,且須核實報銷,壬○○、辛○○與酉○○認上 開議員補助款之動支有厚利可圖,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犯意聯絡,商議與具公務人員身分、對上開議員補助款 之動支有職權機會之臺北縣議員,共同向臺北縣政府詐取屬 公款性質之議員補助款,由壬○○、辛○○接洽臺北縣議會 (註:第12屆任期自79年3月至83年2月、第13屆任期自83年 3月至87年2月、第14屆任期自87年3月至91年2月、第15屆任 期91年3月至95年2月。)之議員丁○○(第13屆,經原審判 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3年,緩刑4年確定)、天○ ○(第14、15屆)、亥○○(第13、14屆)、庚○○(第13 、14屆)、己○○(第13、14屆)、未○○(第14、15屆) 、丙○○(第14屆)、甲○○(第13屆)、寅○○(第13、 14屆)、戊○○(第13、14屆)、辰○○(第13、14屆)、 子○○(第13、14屆,已歿)、林阿坤(第13、14屆,已歿 )、吳善九(第13、15屆,已歿)、林孝光(第12、13、14 屆,另案審理中)、林重誠(第14屆,另案審理中)、林海 瑞(第13屆,另案審理中)、蔡憲輝(第12、13屆,另案審 理中)、黃瑞燦(第12、13、14屆,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另 案判決無罪,檢察官未上訴)、李國芳(第13、14屆,已歿 )等人以取得議員牋單使用,壬○○、辛○○等並負責向臺 北縣境內不知情之學校及機關團體負責人招攬使用議員補助 款之採購案,表示可為該學校及機關團體爭取議員補助款之 使用,惟使用補助款採購案之相關文件內容,須經宏傑集團 同意並製作送審文件以利向臺北縣政府申請補助款,及由該 集團承作採購案,並代為檢附憑據請款報銷,而上開臺北縣 議員均明知議員補助款不得用於私人用途,須覈實報銷,如 任意將未記載完備,僅有簽名及部分內容空白之牋單交由他 人使用,並收取補助款一定比例之回扣,不僅違背議員補助 款制度設立之原意,且是利用議員職務上之機會詐取屬公款 性質之議員補助款,嚴重損害縣政府對議員補助款預算執行 之正確性,竟為圖得私人不法利益,分別與壬○○、辛○○ 、酉○○等人基於意圖為渠等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 84年間起至88年間止,將已簽名而內容空白或部分內容空白 之牋單交給壬○○或辛○○使用(林阿坤部分係由壬○○等 人將受補助單位、名稱及金額告知,由林阿坤開立牋單交給 壬○○等人使用),壬○○、辛○○等人則將補助款採購案 金額約3成之回扣款預付予丁○○、天○○、亥○○、子○
○、庚○○、己○○、未○○、丙○○、甲○○、林阿坤、 吳善九、寅○○、戊○○、辰○○、林孝光、林重誠、林海 瑞、蔡憲輝、黃瑞燦、李國芳等臺北縣議員,或交由議員服 務處人員收受,而壬○○、辛○○等人取得上開已簽名之空 白牋單後,即向附表一㈠至㈤、㈥1、㈦、㈧1、㈨、㈩1 、1、1、1、1及附表二㈠1、㈡1、㈢1、㈣ 1、㈥、㈦1所示之受補助學校及機關團體招攬採購案,經 受補助學校及機關團體同意後,壬○○、辛○○、酉○○等 人再於宏傑集團營業所內,分別填載受補助對象、補助項目 名稱於前述空白牋單後(林阿坤部分之牋單已填好內容), 以附表一㈠至㈤、㈥1、㈦、㈧1、㈨、㈩1、1、1 、1、1及附表二㈠1、㈡1、㈢1、㈣1、㈥、㈦1 所示之議員助理名義,將牋單送交(或由臺北縣議會轉交) 臺北縣政府,使臺北縣政府審核人員誤以為上開議員所建議 之各筆採購案將依規定辦理而陷於錯誤,因之同意補助各該 筆採購案款,並知會受補助之學校及機關團體辦理各該筆議 員補助款採購案,壬○○等人知悉縣政府同意後,即由酉○ ○及宏傑集團內不知情之人員,製作宏傑集團所屬三家公司 估價單等文件供學校、機關團體做形式比價,以利學校、機 關團體辦理採購案並完成採購程序,其後並由宏傑集團人員 代為檢附憑據經向臺北縣政府請領上開議員補助款,臺北縣 政府乃先後如數核撥經費予受補助之學校及機關團體,壬○ ○等人再向學校及機關團體領取補助款,因此詐得附表一㈠ 至㈤、㈥1、㈦、㈧1、㈨、㈩1、1、1、1、 1及附表二㈠1、㈡1、㈢1、㈣1、㈥、㈦1政府撥款金 額欄所示補助款(詳細補助款年度、經費別、受補助單位、 補助金額等,如附表一㈠至㈤、㈥1、㈦、㈧1、㈨、㈩1 、1、1、1、1及附表二㈠1、㈡1、㈢1、㈣ 1、㈥、㈦1所示)。
壬○○、辛○○、酉○○明知桃園縣議員之地方建設經費( 下稱議員補助款),係桃園縣政府編列在「公共工程及設備 -獎補助費-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項下之經費,桃園縣政府在 各年度預算額度內配合桃園縣議員對地方發展建議,以該經 費補助所屬機關、學校及鄉(鎮、市)公所辦理地方建設及 教學設備等之採購,以增進地方發展、提昇生活品質及改善 校園教學環境設備,桃園縣議員可支配額度,依各年度議會 之議決而不同,支用程序係由桃園縣議員在「議員地方建設 經費申請書」(下稱補助款申請書)中,依實填載年度、經 費別、受補助單位、補助金額、用途別、撥款日期等欄位, 簽名蓋章後,送交(或經縣議會轉送)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或
教育局,經縣政府書面審核欲動支撥款議員可用餘額及支用 範圍符合規定後,由縣政府發函通知各主管機關、受補助單 位及動支撥款之議員,受補助單位再依程序陳報計畫及預算 書圖等資料,送交主管機關審查並核定撥款後,受補助單位 依計劃執行經費並檢附憑據核實報銷。依據行政院頒定之「 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規定, 前開補助款之支用建議屬於議員職權範圍事項,補助款之性 質屬公有財物,須全數撥用於補助各民間團體、里辦公處及 縣立學校等單位,且僅得用以辦理與該受補助單位主要業務 有關之教育訓練、社會福利等公益活動用途,或依照政府採 購法相關規定,採購因業務所需之器材設備、修建,不得用 於與前述目的無關之活動或其他私人用途,且須核實報銷。 詎壬○○、辛○○、酉○○等人,與桃園縣議會第13屆議員 王唯任、呂邱葉、林山峰、林正峰、林光華、邱德順、蕭豐 湧(以上議員由檢察官另行起訴)、鄧文昌、何政雄(已歿 )等人,均明知議員補助款不得用於私人用途且須覈實報銷 ,如任意將未記載完備之牋單交由他人使用並收取議員補助 款一定比例之回扣,不僅違背議員補助款制度設立之原意, 且係利用縣議員職務上機會詐取屬公款性質之補助款,嚴重 損害縣政府預算執行之真實與正確性,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經壬○○、辛○○先後於84年至86 年間與王唯任、何政雄、呂邱葉、林山峰、林正峰、林光華 、邱德順、鄧文昌及蕭豐湧等人洽談,由王唯任等縣議員交 付附表三㈠1、㈡、㈢1、㈣1、㈤1、㈥1、㈦1、㈨1 、㈩1所示之議員補助款使用權予宏傑集團使用,即渠等縣 議員分別在不詳時、地,將已簽名之議員補助款空白申請書 交與壬○○或辛○○,並收取該補助款額度3成或3成以上之 現金回扣為對價,壬○○、辛○○再將議員補助款使用權額 度與空白議員補助款申請書,持交丑○○登帳,並向附表三 ㈠1、㈡、㈢1、㈣1、㈤1、㈥1、㈦1、㈨1、㈩1所 示之受補助學校招攬採購案,經其等同意後,壬○○等人再 於宏傑集團營業所內,指示酉○○及集團內不知情之人員分 別填載受補助對象、補助項目名稱於前開取得之空白議員補 助款申請書,送交(或由縣議會轉交)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或 教育局等有關單位審核,桃園縣政府之審核人員誤以為上開 議員所建議之上開各筆採購案將依規定辦理而陷於錯誤,因 之同意補助各該筆採購案款,並知會受補助之學校辦理各該 議員補助款採購案,壬○○等人知悉縣政府同意後,即由酉 ○○及宏傑集團內不知情之人員,製作宏傑集團所屬三家公 司估價單等採購案文件供受補助學校做形式比價,以利學校
辦理採購案並完成採購程序,再由宏傑集團人員代為檢附憑 據請款向桃園縣政府請領上開議員補助款,縣政府乃先後如 數核撥經費予受補助之學校,壬○○等人再向學校領取補助 款,因此詐得附表三㈠1、㈡、㈢1、㈣1、㈤1、㈥1、 ㈦1、㈨1、㈩1政府撥款金額欄所示補助款。(詳細補助 款年度、經費別、受補助單位、補助金額等詳如三㈠1、㈡ 、㈢1、㈣1、㈤1、㈥1、㈦1、㈨1、㈩1所示)。貳、臺北縣議員部分(即辰○○、丙○○、天○○、亥○○、庚 ○○、己○○、未○○、甲○○、寅○○、戊○○部分): 前揭議員均明知臺北縣政府於第二預備金項下編列地方配合 款之預算,另自統籌分配款提撥部分款項,作為臺北縣議員 補助款;而議員補助款之動支撥用,係由臺北縣議員填具「 臺北縣議員用牋」(下稱「牋單」),載明動支經費年度、 補助對象、用途及補助金額後,由議員處或經由臺北縣議會 送交臺北縣政府主計室、財政局,再由臺北縣政府通知受補 助對象,俟受補助對象陳報擬受補助相關計畫文件,經主管 機關核定後,受補助單位須依計畫執行,並檢附原始憑據辦 理經費核銷,且均明知前開補助款不得用於私人用途且須覈 實報銷,如預先將牋單委由廠商等他人使用並收取一定比例 之回扣,是以不法方法詐取屬公款性質之補助款,而受補助 單位亦無法獲得與補助款金額價值相當之修繕或設備,將嚴 重損害縣政府預算執行之真實性及上開補助款制度之原意, 竟認上開議員補助款之動支於議員職務上有可乘之機,而為 下列行為:
辰○○曾任臺北縣議會第13屆、第14屆議員,係依據法令從 事公務之人員,於擔任議員之85年間某日,經壬○○在其臺 北縣○○鄉○○路00號住處向其表示,若交付可動支撥用議 員補助款而僅記載年度、補助金額並簽名之空白牋單,地方 配合款部分將給付補助金額2成半至3成之款項,統籌分配款 部分將給付補助金額1成半至2成之款項,以資酬謝,辰○○ 為圖得私人不法利益,竟與壬○○、辛○○、酉○○等人基 於意圖為渠等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先後自85年間某日 起至88年間某日止,在辰○○上開住處或臺北縣議會辰○○ 議員研究室簽立空白牋單交予壬○○使用,壬○○則將回扣 款交給辰○○,壬○○於取得空白牋單後,即基於上開概括 犯意,向附表一1所示之學校、機關團體等招攬採購案, 經各學校、機關團體等單位同意後,壬○○、辛○○、酉○ ○等人再自85年間某日起至89年間某日止,在宏傑集團之營 業所內,分別填載受補助對象、補助項目名稱於前述空白牋 單後,以辰○○助理名義送交臺北縣政府,使臺北縣政府承
辦人員誤以為議員所建議之各筆採購案將依規定辦理而陷於 錯誤,因之同意補助各該筆採購案款,並知會受補助之學校 、機關團體等辦理議員補助款採購案,壬○○等人知悉縣政 府同意後,即由酉○○及宏傑集團內不知情之人員,製作採 購案送審文件,以利學校、機關團體完成採購案之採購程序 ,並由宏傑集團代為檢附憑據請款報銷,向臺北縣政府請領 上開議員補助款,臺北縣政府乃先後如數核撥經費予受補助 之學校、機關團體,壬○○等人再向各該學校及機關團體領 取補助款,因此詐得如附表一1政府撥款金額欄所示補助 款(詳細補助款年度、經費別、受補助單位、補助金額等詳 如附表一1所示)。
丙○○係臺北縣議會第14屆至第16屆議員,為依據法令從事 公務之人,於擔任第14屆議員期間之87年3月至同年6月間某 日,壬○○在臺北縣板橋市丙○○服務處,向其表示若交付 可動支撥用議員補助款而僅記載年度、補助金額並簽名之空 白牋單,將給付補助款金額約3成之款項以資酬謝,丙○○ 為圖私人不法之利益,竟與壬○○、辛○○、酉○○等人基 於意圖為渠等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先後於同年6月4日 及6月23日,由丙○○在其上開服務處簽立空白牋單,分別 交予壬○○使用,補助款金額合計5,318,600元,壬○○隨 即在上址轉交現金45萬元及120萬元予丙○○收受;壬○○ 於取得上開空白牋單後,基於上開概括犯意,向附表一㈧1 所示之各學校招攬採購案,經各學校同意後,壬○○、辛○ ○、酉○○等人再於87年6月以後某日起在宏傑集團之營業 所內,分別填載受補助對象、補助項目名稱於前述空白牋單 後,並以丙○○助理名義送交臺北縣政府,使臺北縣政府承 辦人員誤以為議員所建議之各筆採購案將依規定辦理而陷於 錯誤,因之同意補助各該筆採購案款,並知會受補助之各學 校辦理議員補助款採購案,壬○○等人知悉縣政府同意後, 即由酉○○及宏傑集團內不知情之人員,製作採購案送審文 件,以利各學校完成採購案之採購程序,並由宏傑集團代為 檢附憑據請款報銷,向臺北縣政府請領上開議員補助款,臺 北縣政府乃先後如數核撥經費予受補助之各學校,壬○○等 人再向各該學校領取補助款,因此詐得如附表一㈧1政府撥 款金額欄所示補助款(詳細補助款年度、經費別、受補助單 位、補助金額等詳如附表一㈧1所示)。
天○○曾擔任臺北縣議會第14屆、第15屆議員,係依據法令 從事公務之人員,於擔任議員之88年間某日,為圖私人不法 之利益,竟與壬○○、辛○○、酉○○基於意圖為其等不法 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將名下應撥用於各民間團體、里辦公
處及學校等之議員補助款額度,共計90萬元,以簽立空白牋 單(除簽名及補助金額以外,其餘年度、經費別、受補助單 位、用途別、撥款日期等欄位均空白)之方式,將議員補助 款以額度約3成即27萬元之代價,販售予壬○○,壬○○於 取得上開空白牋單後,基於上開概括犯意向附表一㈡所示之 學校招攬,經其同意後,壬○○、辛○○等人再於88年間某 日,在臺北縣宏傑集團營業所內,分別填載受補助對象、補 助項目名稱於前述空白牋單後,以天○○助理名義送交臺北 縣政府,使臺北縣政府承辦人員誤以為議員所建議之各筆採 購案將依規定辦理而陷於錯誤,因之同意補助各該筆採購案 款,並知會受補助之各學校辦理議員補助款採購案,壬○○ 等人知悉縣政府同意後,即由酉○○及宏傑集團內不知情之 人員,製作採購案送審文件,以利各學校完成採購案之採購 程序,並由宏傑集團代為檢附憑據請款報銷,向臺北縣政府 請領上開議員補助款,臺北縣政府乃先後如數核撥經費予受 補助之各學校,壬○○等人再向各該學校領取補助款,因此 詐得如附表一㈡政府撥款金額欄所示補助款(詳細補助款年 度、經費別、受補助單位、補助金額等詳如附表一㈡所示) 。
亥○○曾擔任臺北縣議會第13屆、第14屆議員,係依據法令 從事公務之人員,於擔任議員之86年間某日,為圖私人不法 之利益,竟與壬○○、辛○○、酉○○等人基於意圖為其等 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將名下應使用於各民間團體、里 辦公處及縣立學校等之議員補助款額度,共計99萬9,000元 ,以簽立空白牋單(除簽名及補助金額以外,其餘年度、經 費別、受補助單位、用途別、撥款日期等欄位均空白)之方 式,將議員補助款以額度約3成之代價,販售予壬○○之宏 傑集團,壬○○、辛○○等人於取得上開空白牋單後,即基 於上開概括犯意向附表一㈢所示之學校招攬,經其同意後, 壬○○等人再於86年間某日,在臺北縣宏傑集團營業所內, 分別填載受補助對象、補助項目名稱於前述空白牋單後,以 亥○○助理名義送交臺北縣政府,使臺北縣政府承辦人員誤 以為議員所建議之各筆採購案將依規定辦理而陷於錯誤,因 之同意補助各該筆採購案款,並知會受補助之各學校辦理議 員補助款採購案,壬○○等人知悉縣政府同意後,即由酉○ ○及宏傑集團內不知情之人員,製作採購案送審文件,以利 各學校完成採購案之採購程序,並由宏傑集團代為檢附憑據 請款報銷,向臺北縣政府請領上開議員補助款,臺北縣政府 乃先後如數核撥經費予受補助之各學校,壬○○等人再向各 該學校領取補助款,因此詐得如附表一㈢政府撥款金額欄所
示補助款(詳細補助款年度、經費別、受補助單位、補助金 額等詳如附表一㈢所示)。
庚○○曾擔任臺北縣議會第13屆、第14屆議員,係依據法令 從事公務之人員,於擔任議員之86年間某日,為圖私人不法 之利益,竟與辛○○、壬○○、酉○○基於意圖為其等不法 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將名下應撥用於各民間團體、里辦公 處及學校等之議員補助款額度,以簽立空白牋單(除簽名及 補助金額以外,其餘年度、經費別、受補助單位、用途別、 撥款日期等欄位均空白)之方式,將如附表一㈤所示議員補 助款以額度約3成之代價,經辛○○接洽而販售予宏傑集團 負責人壬○○,辛○○於取得上開空白牋單後,壬○○、辛 ○○等人即向附表一㈤所示之學校招攬,經其同意後,壬○ ○、辛○○等人再於86年間某日,在臺北縣宏傑集團營業所 內,分別填載受補助對象、補助項目名稱於前述空白牋單後 ,並以庚○○助理名義送交臺北縣政府,使臺北縣政府承辦 人員誤以為議員所建議之各筆採購案將依規定辦理而陷於錯 誤,因之同意補助各該筆採購案款,並知會受補助之各學校 辦理議員補助款採購案,壬○○等人知悉縣政府同意後,即 由酉○○及宏傑集團內不知情之人員,製作採購案送審文件 ,以利各學校完成採購案之採購程序,並由宏傑集團代為檢 附憑據請款報銷,向臺北縣政府請領上開議員補助款,臺北 縣政府乃先後如數核撥經費予受補助之各學校,壬○○等人 再向各該學校領取補助款,因此詐得如附表一㈤政府撥款金 額欄所示補助款(詳細補助款年度、經費別、受補助單位、 補助金額等詳如附表一㈤所示)。
己○○曾擔任臺北縣議會第13屆、第14屆議員,係依據法令 從事公務之人員,於擔任議員之87年至88年間某日,為圖私 人不法之利益,竟與辛○○、壬○○、酉○○基於意圖為其 等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將名下應撥用於各民間團體、 里辦公處及學校等之議員補助款額度,以簽立空白牋單(除 簽名及補助金額以外,其餘年度、經費別、受補助單位、用 途別、撥款日期等欄位均空白)之方式,將如附表一㈥1所 示議員補助款以額度約3成之代價,經辛○○接洽而販售予 宏傑集團負責人壬○○,辛○○於取得上開空白牋單後,即 依壬○○之指示,向附表一㈥1所示之單位招攬,經其同意 後,壬○○等人再於87年至88年間某日,在臺北縣宏傑集團 營業所內,分別填載受補助對象、補助項目名稱於前述空白 牋單後,以己○○助理名義送交臺北縣政府,使臺北縣政府 承辦人員誤以為議員所建議之各筆採購案將依規定辦理而陷 於錯誤,因之同意補助各該筆採購案款,並知會受補助之各
學校辦理議員補助款採購案,壬○○等人知悉縣政府同意後 ,即由酉○○及宏傑集團內不知情之人員,製作採購案送審 文件,以利各學校完成採購案之採購程序,並由宏傑集團代 為檢附憑據請款報銷,向臺北縣政府請領上開議員補助款, 臺北縣政府乃先後如數核撥經費予受補助之各學校,壬○○ 等人再向各該學校領取補助款,因此詐得如附表一㈥1政府 撥款金額欄所示補助款(詳細補助款年度、經費別、受補助 單位、補助金額等詳如附表一㈥1所示)。
未○○曾擔任臺北縣議會第14屆、第15屆議員,係依據法令 從事公務之人員,於擔任議員之87年間,為圖私人不法之利 益,竟與辛○○、壬○○、酉○○基於意圖為其等不法所有 之概括犯意聯絡,將名下應使用於各民間團體、里辦公處及 學校等之議員補助款額度共計98萬8,000元,以簽立空白牋 單(除簽名及補助金額以外,其餘年度、經費別、受補助單 位、用途別、撥款日期等欄位均空白)方式,將議員補助款 以額度約3成即296,400元之代價,經辛○○接洽販售予宏傑 集團負責人壬○○,辛○○於取得上開空白牋單後,即依壬 ○○之指示,向臺北縣立中信及明志國小等招攬,表示可為 該單位爭取議員補助款,惟該補助案相關內容須經宏傑集團 同意,並由宏傑集團代為製作計畫書等相關送審資料,並由 該集團代為檢附憑據以報銷請款,經上開學校同意後,壬○ ○等人再於不詳日期,在前述空白牋單上填載受補助單位名 稱及補助項目後,以未○○助理名義送交臺北縣政府,使臺 北縣政府承辦人員誤以為議員所建議之各筆採購案將依規定 辦理而陷於錯誤,因之同意補助各該筆採購案款,並知會受 補助之各學校辦理議員補助款採購案,壬○○等人知悉縣政 府同意後,即由酉○○及宏傑集團內不知情之人員,製作採 購案送審文件,以利各學校完成採購案之採購程序,並由宏 傑集團代為檢附憑據請款報銷,向臺北縣政府請領上開議員 補助款,臺北縣政府乃如數核撥經費,壬○○等人因而詐得 如附表一㈦政府撥款金額欄所示補助款(詳細補助款年度、 經費別、受補助單位、補助金額等詳如附表一㈦所示)。 甲○○曾擔任臺北縣議會第13屆議員,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 之人員,於擔任議員之85年間某日,某陳先生至甲○○位於 臺北縣新莊市之服務處向其表示,若交付可動支撥用議員補 助款而僅記載年度、補助金額並簽名之空白「臺北縣議員用 牋」,將給付補助金額3成之款項以資酬謝,甲○○為圖私 人不法之利益,竟與壬○○、辛○○、酉○○等共同基於意 圖為其等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甲○○簽立僅記載年度、 補助金額之空白牋單,補助額度合計120萬元,交予該陳先
生,該陳先生則於不詳日期,在甲○○上開服務處,除親自 交付甲○○12萬元以外,另請甲○○不知情之某助理轉交24 萬元(甲○○乃指示將所收受款項用於選民服務事宜),而 壬○○經該名陳先生取得上開空白牋單後,即向臺北縣立秀 朗國小、永福國小及鶯歌國小等招攬,表示可為各該學校爭 取議員補助款,惟該補助案相關內容須經宏傑集團同意,經 各該學校同意後,壬○○等人再於不詳日期在宏傑集團之營 業所內,分別填載受補助對象、補助項目名稱於前述空白牋 單後,並以甲○○助理名義送交臺北縣政府,使臺北縣政府 承辦人員誤以為議員所建議之各筆採購案將依規定辦理而陷 於錯誤,因之同意補助各該筆採購案款,並知會受補助之各 學校辦理議員補助款採購案,壬○○等人知悉縣政府同意後 ,即由酉○○及宏傑集團內不知情之人員,製作採購案送審 文件,以利各學校完成採購案之採購程序,並由宏傑集團代 為檢附憑據請款報銷,向臺北縣政府請領上開議員補助款, 臺北縣政府乃先後如數核撥經費予受補助之各學校,壬○○ 等人再向各該學校領取補助款,因此詐得如附表一㈨1政府 撥款金額欄所示補助款(詳細補助款年度、經費別、受補助 單位、補助金額等詳如附表一㈨1所示)。
寅○○曾擔任臺北縣議會第13屆、第14屆議員,係依據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