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矚上重訴字,97年度,31號
TPHM,97,矚上重訴,31,201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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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孟霞
選任辯護人 林正和律師
      郭清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
度重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及追加
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471號、第2
1672號、第24418號、第24433號、第24435號、第24436號、第24
441號、第24448號、第24456號、第24457號、第24459號、第244
62號、第24470號、第24474號、第24475號、第24477號、第2448
1號、第24485號、第24490號、第24501號、第24502號、第24503
號、第27885號;併辦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察署96年
度偵字第299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劉孟霞係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於民國(下同)95 年間,透過施志鴻所屬業務員李丙奕招攬(施志鴻業經原審 判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李丙奕經本院於100年7月5日先 行判決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知悉若參 加苗栗縣南庄鄉南庄國民中學、小學之綠美化捐贈,可匯款 進入施志鴻指定帳戶內,僅其中部分款項供施作綠美化工程 捐贈之用,事後可自施志鴻處取得以羿任園藝有限公司(下 稱羿任公司)名義開立對匯款金額相當之統一發票,及以發 票金額百分80計算之退款。劉孟霞遂基於詐術逃漏稅捐之犯 意而參與形式捐贈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實際捐贈金額 為30萬元,虛報金額120萬元),且事後取得退款120萬元。 嗣劉孟霞取得施志鴻開立羿任公司出具150萬元金額不實統 一發票,連同不知情之苗栗縣南庄鄉南庄國民小學承辦人員 (相關學校人員賴松蓬鍾瑞蓉涉嫌幫助逃漏稅捐犯行部分 ,另由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994 5號為不起訴處分)出具 之感謝函後,持為申報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資料,將不 實形式捐贈金額150萬元列入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 報書中,浮報列舉扣除額而詐術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 35 萬6579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 確。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移送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又因檢察官訊問證人、鑑定人等被告以外之人時, 均能遵守法律規定而不致違法取供,並令具結,可信性極高 ,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乃明定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被告以 外之人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有證據能力 ,得為證據。故被告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若 主張其顯有不可信之情形者,本乎當事人主導證據調查原則 ,自應負舉證責任,否則,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為之陳 述,毋庸另為證明,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而所謂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係指其不可信之情形,甚為顯著了 然者,固非以絕對不須經過調查程序為條件,然須從卷證本 身,綜合訊問時之外部情況,例如:是否踐行偵查中調查人 證之法定程序等情,為形式上之觀察或調查,即可發現,無 待進一步為實質調查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 5684號判決明揭此旨。證人施志鴻劉匡晉李丙奕於檢察 官偵查中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被告 劉孟霞及辯護人亦未指出並證明上開證人施志鴻等之證言有 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揆諸前開說明,被告劉孟霞認前揭證人 施志鴻等於檢察官訊問時經具結之證言無證據能力云云,自 非可採。
二、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即學理上所稱「傳聞證據排除法則」。又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 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 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 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則據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 鑒於採用傳聞證據排除法則重要理由之一,係因傳聞證據未 經當事人之反詰問予以覈實,若當事人願放棄對原供述人之 反對詰問時,原則上即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而揆 諸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立法理由,除參照前述傳聞 證據排除法則之基本法理外,亦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26 條之立法例,查日本刑事審判實務之運作,有關檢察官及被 告均同意作為證據之傳聞書面材料或陳述,可直接援引該國 刑事訴訟法第326條作為傳聞例外之法律依據,僅在檢察官



與被告或其辯護人不同意之情況下,乃須根據其他傳聞例外 規定,俾以斟酌該等傳聞書面材料或陳述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在當事人間無爭執之案件中,傳聞證據基本上均可依據前 引規定提出於法院使用。據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之適用應可作同上之解釋。本案公訴人、被告劉孟霞(不包 括證人施志鴻劉匡晉李丙奕於調查站及檢察官訊問之證 言)及辯護人就本件判決所引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知有上開傳聞證據之情形,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 異議明,而本院審酌下列引用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 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 ,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根據上開規定及說明,作為 本件判決認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是否屬於傳聞之例 外,無庸先行考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 2、第159條之3等規定,得逕依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作為證 據。
三、末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其立法本旨係以證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於傳 聞證據,此項證據,當事人無從直接對於原供述者加以詰問 ,以擔保其真實性,法院亦無從直接接觸證人而審酌其證言 之憑信性,違背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原則,除具有必要性 及信用性情況之除外者外,原則上不認其有容許性,自不具 證據能力。本件證人施志鴻劉匡晉李丙奕於調查站之證 言,業據被告劉孟霞及辯護人認無證據能力,而上開證人於 調查站之證言,核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 證據,復無傳聞例外之情形,依法自無證據能力。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劉孟霞固均坦承於95年間參加由李丙奕所 招攬如附表一所示南庄國中、國小之校園綠美化工程捐贈案 ,並於96年5月間申報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如附 表一所示之150萬元為列舉扣除額以扣抵稅款等情,惟矢口 否認有何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行,被告劉孟霞辯稱:伊是單 純捐款,作公益,沒有逃稅云云(本院卷一第340頁反面) 。
二、然查,被告劉孟霞參加施志鴻所屬業務員李丙奕所招攬之南 庄國中、國小校園綠美化工程捐贈案,取得施志鴻以羿任公 司名義開立之統一發票後,由被告劉孟霞於96年5月間申報 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持以申報,並將發票金額150萬 元計入列舉扣除額以扣抵稅款等情,經被告劉孟霞於檢察官 訊問時自承:當時公司很多主管都有參加捐贈案,依照李丙



奕之指示匯款150萬元至指定帳戶,伊於申報95年度個人綜 合所得稅時,以捐贈南庄國中、小為由,申報列舉扣除額15 0萬元,且有檢附發票、感謝函等文件(96年度偵字第24503 號卷第20頁至第21頁),復有95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 報書、苗栗縣立南國民中學95年9月4日庄中總字第09500013 46號、95年9月11日栗南國總字第0950000664號函、苗栗縣 南庄國中景觀綠美化決算表、發票、臺北市議會審定95年度 工程預算單價、施工照片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97年2月12日財高國稅左綜所字第0970001345號函及所附綜 合所得核定通知書在卷可稽(96年度偵字第24503 號卷第24 頁至第28頁、第29頁、41頁、第31頁、第43頁、第30頁、第 42頁、第32頁、第44頁、第33頁至第40頁、第45 頁至第47 頁、原審97年度重訴字第2號稅務資料卷二第220頁、第231 頁至第257頁)。足見被告劉孟霞於96年5月間申報95年度個 人綜合所得稅時,以捐贈南庄國中、小款項150萬元,計入 列舉扣除額,而申報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三、又被告劉孟霞雖否認知悉捐贈匯款後可退款百分之80,亦未 收取退款云云。然查,證人施志鴻證述:其於95年間以羿任 公司名義接受納稅義務人委託,進行捐贈嘉義縣義竹鄉光榮 國小、朴子大鄉國小、中埔鄉沄水國小、彰化縣和美鎮和仁 國小、苗栗縣南庄鄉南庄國中、國小等校園影觀綠美化工程 ,以宏森景觀基金會執行長名義與學校接觸,向納稅義務人 接取捐贈金額後,會將捐贈金額之百分77退還給捐贈人,另 百分之23作為施工費用,若是伊找來的捐贈者,由伊將退還 捐款交給捐贈者,若由劉匡晉招攬而來,則由劉匡晉退款等 語(96年度偵字第18471號卷二第239頁、96年度他字第5000 號卷二第142頁、96年度偵字第18471號卷三第42頁);證人 劉匡晉則證稱:劉孟霞李丙奕的客戶,李丙奕是伊找來幫 忙的(原審卷三第62頁);而證人李丙奕於檢察官訊問時證 稱:伊所有經手的客戶,在95年度學校綠美化工程部分,都 有退款給客戶,退款的款項都是捐贈金額的百分之80,張婉 玲部分,是他們匯款的時候,就把退款交給他們,其他的客 戶都是匯款以後一段時間才拿到退款;廖明俐黃文盛、游 靜怡、黃以信、徐宗君、謝佳玫胡躍瀧林懷正、林李佳 蓉、李繼源羅志宏梁建芳黃素卿蕭美惠陳法章官裕宗蒲懿君張婉玲劉月桂劉孟霞是伊招攬的,都 有退還部分款項給這些人,所以他們實際支出的金額與發票 所載金額不符(96年度偵字第27885號第38頁至第40頁); 伊聽說劉月桂劉孟霞是姊妹,伊跟她們見面,在劉月桂位 於高雄的辦公室,直接將退款交給她們,伊所經手的每一個



客戶,都是直接將退款交付給他們等語(96年度偵字第2788 5號第51頁);又證人李丙奕於原審審理時亦證:伊當時是 兼差的性質,對劉匡晉負責,伊經手的客戶,都會向捐贈者 表示會退8成,伊第一次去公司找劉月桂,有遇到劉孟霞等 語(原審97重訴2卷三第69頁、第76頁、第77頁)。堪認被 告劉孟霞於捐贈南庄國中、小時,即知可退款之事,且事後 已取得退款。雖證人李丙奕於原審審理時改稱:伊經手的客 戶大部分都有退款給他們,劉月桂劉孟霞是伊經手的,但 不記得有無退款給劉月桂劉孟霞等語(原審97重訴2卷三 第69頁、第70頁、第73頁),然以證人李丙奕經手之客戶僅 有上開20餘人,復於檢察官訊問時明確證述伊均告知捐贈人 可退款8成之事,且均退款完畢;再衡諸證人李丙奕於原審 審理時證稱:在調查站時,請伊說明有退款及沒有退款的客 戶,因為伊會害怕,而且有些客戶收到傳票,還沒有去調查 局之前,就打電話詢問,若有說不承認之捐贈人,伊於調查 站受詢問時就說沒有退款等語(原審97重訴2卷三第第74頁 ),足見證人李丙奕曾為配合為捐贈人脫免逃漏稅捐罪刑, 而於調查站為不實證述,是證人李丙奕於原審翻異前詞,而 為不記得是否退款與被告劉月桂之證言,應屬迴護之詞,不 足採信。
四、雖證人施志鴻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交給劉匡晉作為退款之 現金,最多一次不會超過200萬元云云(原審97重訴2卷三第 83頁)。但以證人施志鴻所屬業務員所招攬之捐贈者,最高 可以退款達發票金額之百分之80計算,僅需捐贈超過250 萬 元,退款金額即會超過200萬元,而證人施志鴻所屬業務員 所招攬之客戶即附表二所示之林建宇、林亮宇、施尊仁、蔡 天堯、陳秀琴、廖明俐陳家珍游靜怡許明哲林逸文林哲瑩謝佳玫、王建靈、潘建昌賴紹宗方慶章、李 仁杰、侯永倩、楊勝光藺汝平黃承啟胡躍瀧丘慶安 、李湘梅方振興林李佳蓉謝忠憲吳明長王堯輝、 饒樹文、羅志宏梁建芳黃素卿蕭美惠何坤山、黃峻 輝、蒲懿君林添松、傅俊鈞、郭郁敏、劉月桂林繼敏形 式捐贈金額均在250萬元以上者,此觀諸附表貳(一)至( 六)所列之捐贈人申報金額及虛報金額欄記載即明,是證人 施志鴻此部分之證述,尚無從據為有利於被告劉孟霞之認定 。再以證人胡躍瀧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經李丙奕告知可以 參加沄水國小綠美化捐助工程,伊匯款300萬2600元至羿任 公司帳戶,之後李丙奕再退還款項,伊實際支付金額為60萬 520元(96年度偵字第18471號卷四第106頁),其於原審審 理中亦證述:是李丙奕主動接洽,他說他是公益團體,如果



有盈餘,會作結餘分配,他說樹的盈餘大約有7、8成,劉月 桂有打電話問伊是不是有在做這種節稅的事,是不是真的有 李丙奕這個人,伊告訴劉月桂伊有做綠化節稅等語(原審97 重訴2號卷三第90頁至第93頁),可見證人李丙奕招攬證人 胡躍瀧參與學校綠美化捐贈案時確已告知可退款8成之事, 事後亦退款予證人胡躍瀧。衡諸被告劉孟霞與共同被告劉月 桂為姐妹關係,復與劉月桂一同參與本捐贈案,此據被告劉 孟霞供述明確(96年度偵字第24503號卷第20頁),是共同 被告劉月桂與證人胡躍瀧既已相識,證人李丙奕當無僅告知 證人胡躍瀧,卻未向被告劉孟霞或共同被告劉月桂提及退款 之事之理,是被告劉孟霞所辯,應非可採。
五、被告劉孟霞於參加捐贈案之初,即與業務員李丙奕有退款7 成5至8成不等之算約定一節,已如前述,足見被告劉孟霞捐 贈時即知渠等所交付之款項中,僅有百分之20至25不等之金 額用以施作校園綠美化工程,其餘百分之75至80之款項將會 於日後退還,竟仍於各該年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依所 取得之發票金額為不實之申報,則其於主觀上具有逃漏稅捐 之犯意甚明。而被告劉孟霞申報之校園綠美化工程捐贈金額 低於實際之捐贈金額,竟仍提出由證人李丙奕所提供不實資 料,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稅款,則被告劉孟霞於結算申報時 均有積極之施用詐術行為應可認定。至被告劉孟霞之實際捐 贈之金額為何,因其否認有退款或約定退款情事,且證人李 丙奕對實際退款之金額或約定退款之成數亦不復記憶,乃以 證人李丙奕之證述即發票金額百分之20計算。是依被告劉孟 霞95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二維條碼)申報書所載,其 個人綜合所得淨額為344萬1991元、形式捐贈金額150萬元, 適用百分之21稅率,累進差額10萬5100元,則其應納稅額為 30萬2718元【(000000000000000)×21%-105100=30271 8】;若以實際捐贈金額30萬元計算,則應納稅額為65萬929 7元【(00000000000000)×30%-283300=659297】,兩 者相差35萬6579元【0000000000000=356579】,足認被告 劉孟霞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35萬6579元。六、綜上,被告劉孟霞以詐術逃漏個人綜合所得稅,事證明確, 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上訴駁回之理由:
一、核被告劉孟霞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以詐術逃漏稅捐 罪。
二、原審以被告劉孟霞犯行明確,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1條、刑法 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並審酌被告劉孟霞為高所得 知識份子,本應善盡其國民應盡之義務,依法納稅,竟為規



避稅款,浮報不實之捐贈金額以逃漏稅捐,所為破壞租稅公 平,有害稅捐稽徵機關課徵稅捐之正確性,且逃漏稅捐之金 額為35萬6579元,對國家稅收所生之影響非小,其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均殊無可取,且犯後否認犯行,並參酌其逃 漏稅捐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劉孟霞有期徒刑4月,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1日。是原審就被告 劉孟霞部分,認事用法尚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被告劉孟 霞上訴否認犯行,為無理由,應依法駁回之。
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察署96年度偵字第29945號移送併 辦被告劉孟霞部分,與上開起訴捐贈學校綠美化逃漏稅捐之 事實相同,爰由本院一併審理,附此敘明。
四、被告劉孟霞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大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宋 祺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高玉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捐贈南庄國小、南庄國中綠美化工程捐贈者明細 ┌──┬────┬───┬───┬─────┬────┬─────────┐
│編號│姓名 │申報金│虛報金│逃漏95年度│備註與證│左列證據明細 │
│ │ │額 │額 │個人綜合所│據出處 │ │
│ │ │ │ │得稅額 │ │ │
│ │ │ │ │ │ │ │
├──┼────┼───┼───┼─────┼────┼─────────┤
│1 │劉孟霞 │150 萬│120萬 │35萬6579元│96偵2450│偵訊筆錄(第20頁-2│
│ │ │元 │元 │ │3號卷第 │2頁)、95年度綜合 │
│ │ │ │ │ │20頁-第 │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
│ │ │ │ │ │47頁 │書(第24頁-28頁) │




│ │ │ │ │ │ │、苗栗縣立南庄國民│
│ │ │ │ │ │ │中學95年9月4日庄中│
│ │ │ │ │ │ │總字第0950001346號│
│ │ │ │ │ │ │、95年9月11日栗南 │
│ │ │ │ │ │ │國總字第0950000664│
│ │ │ │ │ │ │號函(第29頁、第41│
│ │ │ │ │ │ │頁)、苗栗縣南庄國│
│ │ │ │ │ │ │中景觀綠美化決算表│
│ │ │ │ │ │ │(第31頁、第43頁)│
│ │ │ │ │ │ │、發票(第30頁、第│
│ │ │ │ │ │ │42 頁)、臺北市議
│ │ │ │ │ │ │會審定95年度工程預│
│ │ │ │ │ │ │算單價(第32頁、第│
│ │ │ │ │ │ │44頁)、施工照片(│
│ │ │ │ │ │ │第33頁-40頁、第45-│
│ │ │ │ │ │ │47頁) │
└──┴────┴───┴───┴─────┴────┴─────────┘
附表二(捐贈學校綠美化部分)
(一)捐贈興安國小綠美化工程捐贈者明細
┌──┬───┬───┬───┬─────┬────┬──────────┐
│編號│姓名 │申報金│虛報金│逃漏94年度│備註與證│左列證據明細 │
│ │ │額 │額 │個人綜合所│據出處 │ │
│ │ │ │ │得稅額 │ │ │
│ │ │ │ │ │ │ │
├──┼───┼───┼───┼─────┼────┼──────────┤
│1 │林建宇│400萬 │308萬 │74萬5401元│㈠97重訴│㈠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元 │元 │ │2號卷二 │士林稽徵所97年2月14 │
│ │ │ │ │ │第293-29│日財北國稅士林縱所二│
│ │ │ │ │ │4頁(稅 │字第0970200689號函及│
│ │ │ │ │ │務資料卷│附件(第293-294頁) │
│ │ │ │ │ │) │㈡同上函(第1-2頁) │
│ │ │ │ │ │㈡97重訴│、94年度綜合所得稅網│
│ │ │ │ │ │2號卷四 │路結算申報國稅局審核│
│ │ │ │ │ │第2頁-第│專用申報書(第3-6頁 │
│ │ │ │ │ │15頁(稅│、12-15頁)、94年度 │
│ │ │ │ │ │務資料卷│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 │ │ │ │ │) │(第7-9頁)、嘉義市 │
│ │ │ │ │ │ │立興安國民小學94年12│
│ │ │ │ │ │ │月30日嘉市興國總字第│
│ │ │ │ │ │ │0940003343號函(第 │




│ │ │ │ │ │ │10頁)、發票(第11頁│
│ │ │ │ │ │ │) │
├──┼───┼───┼───┼─────┼────┼──────────┤
│2 │林亮宇│250萬 │192萬 │16萬8301元│96他5000│調查局筆錄(第11頁 │
│ │ │元 │5000元│ │號卷一第│-12頁)、94年度綜合 │
│ │ │ │ │ │11頁-14 │所得稅結算電子申報書│
│ │ │ │ │ │頁 │(第12頁背面)、嘉義│
│ │ │ │ │ │ │市立興安國民小學94年│
│ │ │ │ │ │ │12月30日嘉市興國總字│
│ │ │ │ │ │ │第0940003343號函(第│
│ │ │ │ │ │ │13頁)、有限責任臺灣│
│ │ │ │ │ │ │九大營建工程勞動合作│
│ │ │ │ │ │ │社95年4月10日函(第 │
│ │ │ │ │ │ │13頁背面)、嘉義市興│
│ │ │ │ │ │ │安國小景觀綠美化決算│
│ │ │ │ │ │ │書(第14頁) │
├──┼───┼───┼───┼─────┼────┼──────────┤
│3 │施尊仁│250萬 │192萬 │50萬3507元│96他5000│調查局筆錄(第15頁及│
│ │ │元 │5000元│ │號卷一第│背面)、94年度綜合所│
│ │ │ │ │ │15頁-18 │得稅結算電子申報書(│
│ │ │ │ │ │頁 │第16頁及背面)、嘉義│
│ │ │ │ │ │ │市立興安國民小學94年│
│ │ │ │ │ │ │12 月30日嘉市興國總 │
│ │ │ │ │ │ │字第0940003343號函(│
│ │ │ │ │ │ │第17頁及背面)、第一│
│ │ │ │ │ │ │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
│ │ │ │ │ │ │條及發票(第18頁及背│
│ │ │ │ │ │ │面) │
├──┼───┼───┼───┼─────┼────┼──────────┤
│4 │陳家珍│130萬 │100萬 │30萬300元 │㈠96偵24│㈠調查局筆錄(第8頁 │
│ │ │元 │1000元│ │418號卷 │-11頁)、94年度綜合 │
│ │ │ │ │ │第8-11頁│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第│
│ │ │ │ │ │、第24-2│19-23頁)、偵訊筆錄 │
│ │ │ │ │ │7頁 │(第24-27頁) │
│ │ │ │ │ │㈡96偵18│㈡嘉義市立興安國民小│
│ │ │ │ │ │471號卷 │學94年12月30日嘉市興│
│ │ │ │ │ │四第19-2│國總字第0940003343號│
│ │ │ │ │ │0頁 │函及附件(第19-20頁 │
│ │ │ │ │ │ │) │
├──┼───┼───┼───┼─────┼────┼──────────┤




│5 │郭力榕│150萬 │120萬 │5萬7220元 │96偵2448│調查局筆錄(第8頁-9 │
│ │ │元 │元 │ │1號卷第 │頁)、94年度綜合所得│
│ │ │ │ │ │8頁-第 │稅核定通知書(第10-1│
│ │ │ │ │ │24頁 │2頁)、94年度綜合所 │
│ │ │ │ │ │ │得稅網路結算申報國稅│
│ │ │ │ │ │ │局審核專用申報書(第│
│ │ │ │ │ │ │13-15頁)、發票(第 │
│ │ │ │ │ │ │16頁)、嘉義市立興安│
│ │ │ │ │ │ │國民小學94年12月30日│
│ │ │ │ │ │ │嘉市興國總字第094000│
│ │ │ │ │ │ │3343號函(第17頁)、│
│ │ │ │ │ │ │有限責任臺灣九大營建│
│ │ │ │ │ │ │工程勞動合作社95年4 │
│ │ │ │ │ │ │月10日函(第18頁)、│
│ │ │ │ │ │ │嘉義市興安國小景觀綠│
│ │ │ │ │ │ │美化規劃項目決算書(│
│ │ │ │ │ │ │第19-20頁)、偵訊筆 │
│ │ │ │ │ │ │錄(第21-24頁) │
├──┼───┼───┼───┼─────┼────┼──────────┤
│6 │蔡天堯│250萬 │200萬 │32萬4282元│96他5000│調查局筆錄(第19頁 │
│ │ │元 │元 │ │號卷一第│-20頁)、94年度綜合 │
│ │ │ │ │ │19頁-24 │所得稅結算電子申報書│
│ │ │ │ │ │頁 │(第21頁-22頁)、嘉 │
│ │ │ │ │ │ │義市立興安國民小學94│
│ │ │ │ │ │ │年12月30日嘉市興國總│
│ │ │ │ │ │ │字第0940003343號函(│
│ │ │ │ │ │ │第22頁背面)、有限責│
│ │ │ │ │ │ │任臺灣九大營建工程勞│
│ │ │ │ │ │ │動合作社95年4月10日 │
│ │ │ │ │ │ │函(第23頁)、嘉義市│
│ │ │ │ │ │ │興安國小景觀綠美化規│
│ │ │ │ │ │ │劃項目決算書(第23頁│
│ │ │ │ │ │ │背面-24頁)、發票( │
│ │ │ │ │ │ │第24頁背面) │
├──┼───┼───┼───┼─────┼────┼──────────┤
│7 │廖述邦│100萬 │77萬元│30萬8000元│96他5000│調查局筆錄(第5頁-7 │
│ │ │元 │ │ │號卷一第│頁背面)、嘉義市立興│
│ │ │ │ │ │5頁-10頁│安國民小學94年12月30│
│ │ │ │ │ │ │日嘉市興國總字第0940│
│ │ │ │ │ │ │003343號函(第8頁) │




│ │ │ │ │ │ │、有限責任臺灣九大營│
│ │ │ │ │ │ │建工程勞動合作社95年│
│ │ │ │ │ │ │4月10日函(第8頁背面│
│ │ │ │ │ │ │)、嘉義市興安國小景│
│ │ │ │ │ │ │觀綠美化規劃項目決算│
│ │ │ │ │ │ │書(第9頁及背面)、 │
│ │ │ │ │ │ │發票(第10頁) │
├──┼───┼───┼───┼─────┼────┼──────────┤
│8 │陳秀琴│180萬 │138萬 │38萬8220元│97重訴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
│ │ │元 │6000元│ │號卷六第│正稽徵所97年2月19日 │
│ │ │ │ │ │38-第55 │財北國稅中正縱所二字│
│ │ │ │ │ │頁 │第0970001124號函及附│
│ │ │ │ │ │ │件(第38-39頁)、臺 │
│ │ │ │ │ │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96年11月21日板檢榮玄│
│ │ │ │ │ │ │96偵24483字第112443 │
│ │ │ │ │ │ │號函(第40頁)、94年│
│ │ │ │ │ │ │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 │ │ │ │ │書(第41-42頁)、94 │
│ │ │ │ │ │ │年度綜合所得稅網路結│
│ │ │ │ │ │ │算申報國稅局審核專用│
│ │ │ │ │ │ │申報書(第43-46頁) │
│ │ │ │ │ │ │、94年度綜合所得稅核│
│ │ │ │ │ │ │定通知書(第47-50頁 │
│ │ │ │ │ │ │)、發票(第51頁)、│
│ │ │ │ │ │ │嘉義市立興安國民小學│
│ │ │ │ │ │ │94年12月30日嘉市興國│
│ │ │ │ │ │ │總字第0940003343號函│
│ │ │ │ │ │ │(第52頁)、有限責任│
│ │ │ │ │ │ │臺灣九大營建工程勞動│
│ │ │ │ │ │ │合作社95年4月10日函 │
│ │ │ │ │ │ │(第53頁)、嘉義市興│
│ │ │ │ │ │ │安國小景觀綠美化規劃│
│ │ │ │ │ │ │項目決算書(第54-55 │
│ │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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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捐贈沄水國小綠美化工程捐贈者明細
┌──┬───┬───┬───┬──────┬────┬─────────┐
│編號│姓名 │申報金│虛報金│逃漏95年度個│備註與證│左列證據明細 │
│ │ │額 │額 │人綜合所得稅│據出處 │ │




│ │ │ │ │額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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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廖明俐│1000萬│800萬 │320萬元 │㈠96他50│㈠調查局筆錄(第33│
│ │ │元 │元 │ │00號卷一│-34頁) │
│ │ │ │ │ │第33頁- │㈡財政部臺北市國稅│
│ │ │ │ │ │第34頁 │局北投稽徵所97年2 │
│ │ │ │ │ │㈡97重訴│月14日財北國稅北投│
│ │ │ │ │ │2卷三第 │縱所二字第09700011│
│ │ │ │ │ │234-235 │09號函及附件(第23│
│ │ │ │ │ │頁、第 │4-235頁)、95年度 │
│ │ │ │ │ │247-253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
│ │ │ │ │ │頁(稅務│書(第247-253頁) │
│ │ │ │ │ │資料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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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黃文盛│150萬 │120萬 │36萬元 │㈠97重訴│㈠財政部臺北市國稅│
│ │ │元 │元 │ │2卷二第 │局士林稽徵所97年2 │
│ │ │ │ │ │293-294 │月14日財北國稅士林│
│ │ │ │ │ │頁(稅務│縱所二字第09702006│
│ │ │ │ │ │資料卷)│89號函及附件(第29│
│ │ │ │ │ │㈡97重訴│3-294頁) │
│ │ │ │ │ │2卷四第1│㈡財政部臺北市國稅│
│ │ │ │ │ │-2頁、第│局士林稽徵所97年2 │
│ │ │ │ │ │71頁-第 │月14日財北國稅士林│
│ │ │ │ │ │83 頁( │縱所二字第09702006│
│ │ │ │ │ │稅務資料│89號函及附件(第1-│
│ │ │ │ │ │卷) │2頁)、95年度綜合 │
│ │ │ │ │ │ │所得稅網路結算申報│
│ │ │ │ │ │ │國稅局審核專用申報│
│ │ │ │ │ │ │書(第71-76頁)、 │
│ │ │ │ │ │ │95年度綜合所得稅核│
│ │ │ │ │ │ │定通知書(第77-81 │
│ │ │ │ │ │ │頁)、嘉義縣中埔鄉│
│ │ │ │ │ │ │沄水國民小學95年12│
│ │ │ │ │ │ │月19日嘉中沄國總字│
│ │ │ │ │ │ │第5737號函(第82頁│
│ │ │ │ │ │ │)、發票(第8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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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陳家珍│300萬 │231萬 │71萬4308元 │㈠96偵24│㈠調查局筆錄(第 │
│ │ │350 元│270 元│ │418號卷 │8-11頁)、95年度綜│




│ │ │ │ │ │第8頁-第│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 │ │ │ │27頁 │(第12-13頁)、嘉 │
│ │ │ │ │ │㈡97重訴│義縣中埔鄉沄水國民│
│ │ │ │ │ │2卷二第 │小學95年12月19日嘉│
│ │ │ │ │ │293-294 │中沄國總字第5737號│
│ │ │ │ │ │頁(稅務│函(第14頁)、嘉義│
│ │ │ │ │ │資料卷)│縣沄水國小景觀綠美
│ │ │ │ │ │ │化決算表(第15-16 │
│ │ │ │ │ │ │頁)、感謝狀(第17│
│ │ │ │ │ │ │頁)、發票(第18頁│
│ │ │ │ │ │ │)、偵訊筆錄(第24│
│ │ │ │ │ │ │-27頁) │
│ │ │ │ │ │ │㈡財政部臺北市國稅│
│ │ │ │ │ │ │局士林稽徵所97年2 │
│ │ │ │ │ │ │月14日財北國稅士林│
│ │ │ │ │ │ │縱所二字第09702006│
│ │ │ │ │ │ │89號函及附件(第29│
│ │ │ │ │ │ │3-294頁) │
├──┼───┼───┼───┼──────┼────┼─────────┤
│4 │游靜怡│300萬 │231萬 │83萬6557元 │97重訴2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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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