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40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仝清筠
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重訴字第14號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確定判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
訴字第77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
138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 之繕本為證,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 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藝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