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951號
TPHM,100,聲,2951,2011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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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9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堃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堃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壹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 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 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曾堃祥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 各該判決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執辛字 第4753號執行指揮書(甲)及本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執己 字第398號執行指揮書(甲)各乙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 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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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