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741號
TPHM,100,聲,2741,201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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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薇文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1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薇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薇文因強盜罪案件,經本院91年度 上訴字第806 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93年度 台上字第574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98年1 月30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陳薇文因強盜罪案件,經本院91年度上訴字第 806 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741 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8年1 月30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0351號函核 准假釋在案,有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 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仁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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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