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0年度,1565號
TPHM,100,上易,1565,2011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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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1565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賜華
被   告 劉錦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所宣示之判
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論結欄贅引刑法第二十八條, 應予更正。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論結欄贅引刑法第二十八條,應予更正,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樂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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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