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28號
ULDV,100,補,128,201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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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陳良水
原告與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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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