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177號
ULDV,100,司聲,177,201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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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福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戡
相 對 人 張瑞淵
      張蔡晚(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張瑞淵所發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其餘聲請駁回。
駁回部分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因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0 年3 月 10日受讓本案債權,經聲請人依民法第297 條規定向相對人 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均遭郵務機關加註查無此人、遷移新址 不明、查無此址及招領逾期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 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關於相對人張瑞淵部分:
經查:上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 、債權移轉通知函暨退件信封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 權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張瑞淵是否居住 於戶籍地址,據其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張瑞淵現確未居於 上址,此有該局100 年9 月8 日雲警六偵字第1000015266號 函附卷可稽。本件關於相對人張瑞淵部分之聲請核與首揭法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關於相對人張蔡晚部分:
經查,相對人張蔡晚已於97年5 月22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 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相對人張蔡晚現已 不存在,則聲請人於100 年8 月1 日聲請以公示送達方式對 現不存在之人為意思表示通知,即無必要,是本件尚與前揭 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關於相對人張蔡晚部分之聲請 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債權讓與通知函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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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