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24號聲 請 人 沈榮鑫相 對 人 沈瑞奢(即沈杭之繼. 沈英才(即沈杭之繼. 沈英明(即沈杭之繼. 沈秀惠(即沈杭之繼. 沈秀珍(即沈杭之繼. 沈郭淑月(即沈杭之. 沈秀卿(即沈杭之繼. 沈慧雯(即沈杭之繼. 沈明吉(即沈杭之繼. 沈秋逸即沈木金(即. 吳沈月出(即沈杭之. 賴沈春金(即沈杭之. 沈吳素只(即沈杭之. 沈明輝(即沈杭之繼. 沈明勳(即沈杭之繼. 沈彥良(即沈杭之繼. 沈木林(即沈杭之繼. 沈木和(即沈杭之繼. 沈彩蓮(即沈杭之繼. 沈彩桔(即沈杭之繼.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雲林分處(即沈院之遺產管理人)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邱傑勤相 對 人 沈剛旭(即沈海鮢之繼承人) 沈佩蕓(即沈海鮢之繼承人) 沈森中(即沈海鮢之繼承人) 沈元華(即沈海鮢之繼承人) 陳銘宏(即沈海鮢之繼承人) 陳永鴻即陳政宏(即沈海鮢之繼承人) 號 陳鴻舜(即沈海鮢之繼承人) 陳香如(即沈海鮢之繼承人) 沈綉惠(即沈海鮢之繼承人) 沈綉麗(即沈海鮢之繼承人) 沈綉玲(即沈海鮢之繼承人) 沈榮昌 沈榮倉 李昆融 沈雪卿 張春惠 陳銘昇 周沈櫻嬌 沈份 林沈淑貞 沈倉吉 沈榮光 沈秀閨 李沈淑釵 沈榮旂 沈國鑫 沈國濱 號3樓 沈三展 沈英 沈維敏 沈維哲 沈俊熒 沈俊雄 沈俊明 沈俊宗 徐安庸 沈柏均即沈英俊 號之4六樓 沈郭淑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二中關於「相對人沈剛旭、沈佩蕓、陳永鴻即陳政宏、陳銘宏、陳鴻舜、陳香如、沈綉惠、沈綉麗、沈綉玲、沈森中、沈元華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零伍元。124,510 X 7/72 = 12,105 (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沈剛旭、沈佩蕓、陳永鴻即陳政宏、陳銘宏、陳鴻舜、陳香如、沈綉惠、沈綉麗、沈綉玲、沈森中、沈元華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零伍元。124,510 X 7/72 = 12,105 (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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