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124號
ULDV,100,司聲,124,201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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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沈榮鑫
相 對 人 沈瑞奢(即沈杭之繼.
      沈英才(即沈杭之繼.
      沈英明(即沈杭之繼.
      沈秀惠(即沈杭之繼.
      沈秀珍(即沈杭之繼.
      沈郭淑月(即沈杭之.
      沈秀卿(即沈杭之繼.
      沈慧雯(即沈杭之繼.
      沈明吉(即沈杭之繼.
      沈秋逸即沈木金(即.
      吳沈月出(即沈杭之.
      賴沈春金(即沈杭之.
      沈吳素只(即沈杭之.
      沈明輝(即沈杭之繼.
      沈明勳(即沈杭之繼.
      沈彥良(即沈杭之繼.
      沈木林(即沈杭之繼.
      沈木和(即沈杭之繼.
      沈彩蓮(即沈杭之繼.
      沈彩桔(即沈杭之繼.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雲林分處(即沈院之遺產管理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傑勤
相 對 人 沈剛旭(即沈海鮢之繼承人)
      沈佩蕓(即沈海鮢之繼承人)
      沈森中(即沈海鮢之繼承人)
      沈元華(即沈海鮢之繼承人)
      陳銘宏(即沈海鮢之繼承人)
      陳永鴻即陳政宏(即沈海鮢之繼承人)
           號
      陳鴻舜(即沈海鮢之繼承人)
      陳香如(即沈海鮢之繼承人)
      沈綉惠(即沈海鮢之繼承人)
      沈綉麗(即沈海鮢之繼承人)
      沈綉玲(即沈海鮢之繼承人)
      沈榮昌
      沈榮倉
      李昆融
      沈雪卿
      張春惠
      陳銘昇
      周沈櫻嬌
      沈份
      林沈淑貞
      沈倉吉
      沈榮光
      沈秀閨
      李沈淑釵
      沈榮旂
      沈國鑫
      沈國濱
           號3樓
      沈三展
      沈英
      沈維敏
      沈維哲
      沈俊熒
      沈俊雄
      沈俊明
      沈俊宗
      徐安庸
      沈柏均即沈英俊
           號之4六樓
      沈郭淑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沈榮鑫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沈瑞奢、沈英才、沈英明、沈秀惠、沈秀珍、沈郭淑月、沈慧雯、沈秀卿、沈明吉、沈秋逸即沈木金、吳沈月、賴沈春金、沈吳素只、沈明輝、沈明勳、沈彥良、沈木林、沈木和、沈彩蓮、沈彩桔、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雲林分處、沈剛旭、沈佩蕓、沈森中、沈元華、陳銘宏、陳永鴻即陳政宏、陳鴻舜、陳香如、沈綉惠、沈綉麗、沈綉玲、沈榮昌、沈榮倉、李昆融、沈雪卿、張春惠、陳銘昇、周沈櫻嬌、沈份、林沈淑貞、沈倉吉、沈榮光、沈秀閨、李沈淑釵、沈榮旂、沈國鑫、沈國濱、沈三展、沈英、沈維敏、沈維哲、沈俊熒、沈俊雄、沈俊明、沈俊宗、徐安庸、沈柏均即沈英俊、沈郭淑月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二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 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 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 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第92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 院99年度訴字第142 號判決確定在案,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兩 造按前揭判決後附分割面積分配說明表所示「持分」比例負 擔。聲請人支出上開訴訟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30,115 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為此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除聲請人計算書所載其因指定遺產管理 人事件支付之聲請費1,000 元、登報費用2,820 元(本院96 年度財管字第2 號裁定登報費、民國100 年7 月1 日100 年 度司聲字第124 號通知登報費)、戶籍謄本申請規費1,515 元(收據編號: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 00000000、Y0000000、Y0000000、Y0000000、Y0000000、Y0 000000、Y0000000、Y0000000、Y0000000、Y0000000)及地 政規費用270 元(收據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等部分,均非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2 號訴訟事 件審理中所支出之費用,自難認屬於本件訴訟事件之訴訟費 用範圍,應予剔除外,聲請人所支出應由各共有人負擔之訴 訟費用總計為124,510 元(詳見附表一),而相對人各應負 擔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二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為如主 文所示金額。復查,本院業於民國100 年7 月1 日發文通知 相對人應於文到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 項規定, 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 明費用額之證書;惟相對人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之費 用額確定之。另相對人若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 後仍得另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裁判費 79,200 元 聲請人預納
戶政規費 2,920 元 聲請人預納
地政規費 42,030 元 聲請人預納
公示送達登報費 360 元 聲請人預納
合 計 124,510 元
附表二:(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相對人李昆融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陸仟玖佰 壹拾柒元。
124,510 X 4/72 = 6,917(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沈雪卿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貳仟零柒 拾伍元。
124,510 X 1/60 = 2,075(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沈三展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貳仟柒佰 陸拾柒元。
124,510 X 1/45 = 2,767(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沈國鑫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貳仟柒佰 陸拾柒元。
124,510 X 1/45 = 2,767(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沈國濱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貳仟柒佰 陸拾柒元。
124,510 X 1/45 = 2,767(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沈俊熒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參仟零貳 拾陸元。
124,510 X 7/288 = 3,026(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沈俊明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參仟零貳 拾陸元。
124,510 X 7/288 = 3,026 (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沈俊宗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參仟零貳 拾陸元。
124,510 X 7/288 = 3,026 (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沈俊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陸仟參佰 柒拾捌元。
124,510 X 959/18720 = 6,378 (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沈維敏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壹仟陸佰 柒拾陸元。
124,510 X 126/9360 = 1,676 (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相對人沈維哲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壹仟陸佰 柒拾陸元。
124,510 X 126/9360 = 1,676 (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沈明輝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玖佰陸拾 壹元。
124,510 X 5/648 = 961 (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沈明勳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玖佰陸拾 壹元。
124,510 X 5/648 = 961 (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沈彥良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玖佰陸拾 壹元。
124,510 X 5/648 = 961 (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沈木林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貳仟捌佰 捌拾貳元。
124,510 X 5/216 = 2,882(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沈木和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貳仟捌佰 捌拾貳元。
124,510 X 5/216 = 2,882(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沈明輝、沈明勳、沈彥良、沈木林、沈木和、沈瑞奢、 沈明吉、沈秋逸即沈木金、沈秀惠、沈柏均即沈英俊、沈郭淑 月、沈秀卿、沈英才、沈英明、沈秀珍、沈慧雯、吳沈月出、 賴沈春金、沈吳素只、沈彩蓮、沈彩桔、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雲 林分處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參仟肆佰伍 拾玖元。
124,510 X 2/72 = 3,459(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沈瑞奢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壹仟柒佰 貳拾玖元。
124,510 X 1/72 = 1,729(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沈明吉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壹仟柒佰 貳拾玖元。
124,510 X 1/72 = 1,729(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沈秋逸即沈木金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 壹仟柒佰貳拾玖元。
124,510 X 1/72 = 1,729(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沈秀惠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壹仟柒佰 貳拾玖元。
124,510 X 1/72 = 1,729(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沈柏均即沈英俊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 壹仟柒佰貳拾玖元。
124,510 X 1/72 = 1,729(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相對人沈剛旭、沈佩蕓、陳永鴻即陳政宏、陳銘宏、陳鴻舜、 陳香如、沈綉惠、沈綉麗、沈綉玲、沈森中、沈元華應連帶給 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零伍元。 124,510 X 7/72 = 12,105 (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沈英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壹萬零參佰 柒拾陸元。
124,510 X 1/12 = 10,376(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沈倉吉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參仟參佰 伍拾貳元。
124,510 X 252/9360 = 3,352(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沈榮光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參仟參佰 伍拾貳元。
124,510 X 252/9360 = 3,352(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沈榮旂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參仟參佰 伍拾貳元。
124,510 X 252/9360 = 3,352(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周沈櫻嬌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玖佰參 拾壹元。
124,510 X 7/936 = 931(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沈份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玖佰參拾壹 元。
124,510 X 7/936 = 931 (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林沈淑貞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玖佰參 拾壹元。
124,510 X 7/936 = 931 (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沈秀閨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玖佰參拾 壹元。
124,510 X 7/936 = 931(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李沈淑釵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玖佰參 拾壹元。
124,510 X 7/936 = 931 (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張春惠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玖佰參拾 壹元。
124,510 X 7/936 = 931(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陳銘昇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玖佰參拾 壹元。
124,510 X 7/936 = 931 (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徐安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玖佰參拾 壹元。
124,510 X 7/936 = 931 (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相對人沈榮昌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伍仟壹佰 捌拾捌元。
124,510 X 3/72 = 5,188(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沈榮倉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伍仟壹佰 捌拾捌元。
124,510 X 3/72 = 5,188(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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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