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莊振發
相 對 人 吳媽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23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 台幣(下同)10,2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12月 21日起至123 年12月2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 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⑴相對人於95年12月29日邀同第 三人吳林素瓊、第三人吳宗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8, 500,000 元,復於98年2 月24日增加第三人吳侑霖為連帶保 證人;⑵第三人怡成有限公司於95年11月1 日邀同相對人、 第三人吳宗輝、第三人李密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6, 200,000 元;⑶相對人、第三人怡成有限公司、第三人吳宗 輝、第三人李密雲於95年11月1 日共同向聲請人借用1,500, 000 元;詎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⑴7,777,136 元、 ⑵6,200,000 元、⑶1,389,000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 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變更借據契約、變更借款條 件契約、本票、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及 保證資料查詢單、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等影本及土地、建物 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0 年8 月24日雲院恭非平決100 年度司 拍字第102 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均已 於100 年8 月29日送達相對人、第三人吳林素瓊、第三人吳 宗昇、第三人吳侑霖、第三人怡成有限公司、第三人吳宗輝 、第三人李密雲,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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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0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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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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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虎尾鎮 │信義 │ │0000-0000 │建│166.16 │全部 │ │
│0│ │ │ │ │ │ │ │ │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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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
│編│ │ │ │建 築 主 要│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計│ 附 屬 建 物 │ │ │
│號│ │ │ │屋 層 數│ │ │ │ 範 圍 │ │
├─┼───┼───────┼───────┼───────┼─────┼──┼─────────┼──────┼──────┤
│0│00215-│虎尾鎮○○段06│雲林縣虎尾鎮信│3層加強磚造 │一層124.21│365.│ │全部 │ │
│0│000 │78-0000地號 │義路40號 │ │二層146.01│21 │ │ │ │
│1│ │ │ │ │三層 73.19│ │ │ │ │
│ │ │ │ │ │騎樓 21.8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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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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