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7649號
ULDV,100,司促,7649,20110929,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64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李鎰豪
      李民卿
      林秀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
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