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7540號
ULDV,100,司促,7540,2011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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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540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邱進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壹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
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754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進約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44870 │     │1月07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邱進約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55544 │     │2月14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進約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4870 │     │2月0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邱進約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新台幣│
│  │55544 │     │3月15日起  │      │一百二十元違約│
│  │元  │     │      │      │金      │
└──┴───┴─────┴──────┴──────┴───────┘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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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