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13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胡學秀
債 務 人 陳欣盈即陳忠正之.
陳婷萱即陳忠正之.
陳靜怡即陳忠正之.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鄭娟娟即陳忠正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陳忠正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8,270元,及其中58,046元部分自
民國100 年8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
息,暨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 個月當月計付300
元,延滯第2 個月當月計付400 元,延滯第3 個月當月計付
500 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3 個月以上(含)者,其應
付之逾期手續費,以3 個月為上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
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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