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5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岸本邦夫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岸本邦夫發支付命令,惟因未 明相對人其是否仍在我國境內及其確實住、居所,本院於民 國100 年9 月8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送達5 日內補正提出相對 人在國內有效之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 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該通知於10 0 年9 月1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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