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3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豊益
指定辯護人 黃逸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豊益自民國壹佰年玖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林豊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法官訊 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之 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情形,而認有羈押之原因 及必要,於民國100 年6 月17日執行羈押,其羈押期間將於 100 年9 月16日屆滿,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 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 自100 年9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