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偵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被 告 程新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程新勝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
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前因涉犯公共危險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 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第101 條 之1 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審判 及執行,而予以執行羈押。
三、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00 年9 月2 日經檢察官偵查起訴(本 院100 年度訴字第757 號),承審法官並於同日命被告以新 台幣10萬元具保並停止羈押,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 年9 月2 日雲檢文信100 偵3821字第25083 號函、本院 刑事報到單、收據等件附卷可證,是被告已無受羈押之事實 存在,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無必要,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