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443號
MLDV,99,訴,443,2011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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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43號
原   告 陳蘭香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複代理人  葉玉蘭
      余文心
被   告 陳彩彬
訴訟代理人 劉癸蘭
      陳銘潔
被   告 陳彩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貴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0月18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系爭三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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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