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43號
原 告 陳蘭香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複代理人 葉玉蘭
余文心
被 告 陳彩彬
訴訟代理人 劉癸蘭
陳銘潔
被 告 陳彩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貴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0月18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系爭三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