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95號
原 告 劉榮一
訴訟代理人 孫春蘭
原 告 劉添松
劉廷聰
江蘭貴
劉柏成(即劉盛龍).
劉秀貞
劉威辰
劉誌凡
劉欣怡
劉竹君
劉新財
曾添玉
曾文聰
林曾鳳蓮
張曾鳳桃
曾鳳仙
王怡真
王怡筠
王怡潔
王竹君
王瑤君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運宏
被 告 陳劉金蘭
劉徐伸妹
劉欽祥
劉又禎
劉連鴻
劉美妹
劉耆章
劉余廷英
劉國欽
劉婉芸
陳財登
劉財盛
陳菊梅
劉東水
劉秀蘭
林漂
林培豐
林培生
林正直
林長和
王榮燦
王碧蓮
林惠貞
林保貝
林建春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國斯律師
5
複代理人 楊念慈
5
被 告 劉雲宏
2號
劉鳳珍
李阿添
李元和
之2
李元培
彭李細妹
李星江
號
葉昌輝
2號
吳葉春蘭
1號
葉春桃
葉瑞蓮
2號
邱瑞錦
巷3號
邱瑞煌
號5樓
邱瑞龍
吳賴秋燕
巷2弄31號
邱冬梅
2號
邱碧珠
劉添榮
彭劉登妹
43號
邱劉月蘭
巷29號
劉懿嫻
上列 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添榮 住桃園縣中壢市○○里○鄰○○街70號
被 告 劉秀妹 住苗栗縣公館鄉五谷村5鄰五谷133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傳聖 住苗栗縣公館鄉五谷村5鄰五谷133號
劉傳福 住苗栗縣公館鄉五谷村5鄰五谷133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彭瑞珍 住苗栗縣公館鄉五谷村4鄰五谷127之2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育伶 住苗栗縣公館鄉五谷村4鄰五谷127之2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晏倫 住苗栗縣公館鄉五谷村4鄰五谷127之2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經鐘 住苗栗縣公館鄉五谷村4鄰五谷127之2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明瑩 住基隆市○○區○○里○○路49號5樓
劉秋英 住台東縣鹿野鄉○○村○○鄰○○路○段
140號
居基隆市○○區○○里○○路49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雅雯 住台東縣卑南鄉○○村○鄰○○路77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曉玉 住桃園縣中壢市○○里○○○街430之2
號8樓
居台東縣卑南鄉○○村○鄰○○路24-5
號
住台東縣卑南鄉○○村○鄰○○路77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李世唯(李阿來繼承人)
住苗栗縣頭屋鄉北坑村北坑61之17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世衡(李阿來繼承人)
住苗栗縣頭屋鄉北坑村北坑61之17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雪梅(李阿來繼承人)
住苗栗縣苗栗市○○里○○街32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阿招(李阿來繼承人)
住苗栗縣銅鑼鄉九湖村九湖1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美華(李阿來繼承人)
住苗栗縣通霄鎮○○里○○○路21巷8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分割共有物之標的,其原共有人劉阿生之繼承人劉進來 於民國( 下同)64 年1 月20日死亡,劉進來之長子陳德傳於 63年10月6 日死亡,而陳德傳之養女於64年3 月4 日陳雪珠 始終止其與陳德傳之收養關係。是劉阿生死亡時,陳雪珠尚 具有陳德傳養女之身分,其得代位繼承陳德傳之應繼分而繼 承劉阿生之遺產,因此陳雪珠亦為本件共有物標的之共有人 之一,原告未將之列為本件被告,尚有未合。原告如欲補正 ,應將全部須列為被告之人重新載明在補正後起訴狀內,並 補正起訴狀之內容,以供本院再行送達被告。
三、原告應提出陳雪珠之最新戶籍謄本(勿省略記事欄)。四、如附圖( 即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99年10月複丈成果圖)F、 H 部分之建物,似為如附圖( 即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100 年5 月25日複丈成果圖) 所示分割線所穿越,原告應提出與 各該建物使用人議定之方案。
五、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 哲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