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95號
MLDV,99,訴,295,2011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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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95號
原   告 劉榮一
訴訟代理人 孫春蘭
原   告 劉添松
      劉廷聰
      江蘭貴
      劉柏成(即劉盛龍).
      劉秀貞
      劉威辰
      劉誌凡
      劉欣怡
      劉竹君
      劉新財
      曾添玉
      曾文聰
      林曾鳳蓮
      張曾鳳桃
      曾鳳仙
      王怡真
      王怡筠
      王怡潔
      王竹君
      王瑤君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運宏
被   告 陳劉金蘭
      劉徐伸妹
      劉欽祥
      劉又禎
      劉連鴻
      劉美妹
      劉耆章
      劉余廷英
      劉國欽
      劉婉芸
      陳財登
      劉財盛
      陳菊梅
      劉東水
      劉秀蘭
      林漂
      林培豐
      林培生
      林正直
      林長和
      王榮燦
      王碧蓮
      林惠貞
      林保貝
      林建春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國斯律師
            5
複代理人  楊念慈
            5
被   告 劉雲宏
            2號
      劉鳳珍
      李阿添
      李元和
            之2
      李元培
      彭李細妹
      李星江
            號
      葉昌輝
            2號
      吳葉春蘭
            1號
      葉春桃
      葉瑞蓮
            2號
      邱瑞錦
            巷3號
      邱瑞煌
            號5樓
      邱瑞龍
      吳賴秋燕
            巷2弄31號
      邱冬梅
            2號
      邱碧珠
      劉添榮
      彭劉登妹
            43號
      邱劉月蘭
            巷29號
      劉懿嫻
上列 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添榮  住桃園縣中壢市○○里○鄰○○街70號
被   告 劉秀妹  住苗栗縣公館鄉五谷村5鄰五谷133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傳聖  住苗栗縣公館鄉五谷村5鄰五谷133號
      劉傳福  住苗栗縣公館鄉五谷村5鄰五谷133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彭瑞珍  住苗栗縣公館鄉五谷村4鄰五谷127之2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育伶  住苗栗縣公館鄉五谷村4鄰五谷127之2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晏倫  住苗栗縣公館鄉五谷村4鄰五谷127之2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經鐘  住苗栗縣公館鄉五谷村4鄰五谷127之2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明瑩  住基隆市○○區○○里○○路49號5樓
      劉秋英  住台東縣鹿野鄉○○村○○鄰○○路○段
            140號
           居基隆市○○區○○里○○路49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雅雯  住台東縣卑南鄉○○村○鄰○○路77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曉玉  住桃園縣中壢市○○里○○○街430之2
            號8樓
           居台東縣卑南鄉○○村○鄰○○路24-5
            號
           住台東縣卑南鄉○○村○鄰○○路77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李世唯(李阿來繼承人)
           住苗栗縣頭屋鄉北坑村北坑61之17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世衡(李阿來繼承人)
           住苗栗縣頭屋鄉北坑村北坑61之17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雪梅(李阿來繼承人)
           住苗栗縣苗栗市○○里○○街32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阿招(李阿來繼承人)
           住苗栗縣銅鑼鄉九湖村九湖1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美華(李阿來繼承人)
           住苗栗縣通霄鎮○○里○○○路21巷8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分割共有物之標的,其原共有人劉阿生之繼承人劉進來 於民國( 下同)64 年1 月20日死亡,劉進來之長子陳德傳於 63年10月6 日死亡,而陳德傳之養女於64年3 月4 日陳雪珠 始終止其與陳德傳之收養關係。是劉阿生死亡時,陳雪珠尚 具有陳德傳養女之身分,其得代位繼承陳德傳之應繼分而繼 承劉阿生之遺產,因此陳雪珠亦為本件共有物標的之共有人 之一,原告未將之列為本件被告,尚有未合。原告如欲補正 ,應將全部須列為被告之人重新載明在補正後起訴狀內,並 補正起訴狀之內容,以供本院再行送達被告。
三、原告應提出陳雪珠之最新戶籍謄本(勿省略記事欄)。四、如附圖( 即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99年10月複丈成果圖)F、 H 部分之建物,似為如附圖( 即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100 年5 月25日複丈成果圖) 所示分割線所穿越,原告應提出與 各該建物使用人議定之方案。
五、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 哲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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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