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91號
MLDV,98,訴,91,201109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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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1號
原   告 賴昌權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複代理人  余文心
      李美奇
被   告 楊明長劉添沐繼承.
      楊明凡劉添沐繼承.
      楊嫈櫻劉添沐繼承.
      楊雲銘劉添沐繼承.
      楊雲燃劉添沐繼承.
      楊雲財劉添沐繼承.
      楊雲勝劉添沐繼承.
      楊美泉劉添沐繼承.
      劉良炳劉添沐繼承.
      劉蓮瑛劉添沐繼承.
      洪鳳嬌温運全繼承.
      温國朝温運全繼承.
      温章煒温運全繼承.
      温秀滿温運全繼承.
      林菊蘭劉信雄繼承.
      劉明翰劉信雄繼承.
      劉文傑劉信雄繼承.
      劉建宏劉信雄繼承.
      劉永達劉辛亮繼承.
      劉永乾劉辛亮繼承.
      劉瑞珍劉辛亮繼承.
      劉菊英劉辛亮繼承.
      劉燕珍劉辛亮繼承.
      劉庭如劉辛亮繼承.
      劉晏羽劉辛亮繼承.
      劉永能劉辛亮繼承.
      劉碧珠劉辛亮繼承.
      劉宜原劉辛亮繼承.
      劉建蘭劉辛亮繼承.
      劉良炎劉添沐繼承.
      劉永雄劉添沐繼承.
      劉徐運妹劉添沐繼.
      劉永宏劉添沐繼承.
      劉永通劉添沐繼承.
      劉永茂劉辛亮繼承.
      劉永鑫劉辛亮繼承.
      劉永康劉辛亮繼承.
      謝劉秀妹劉辛亮繼.
上 九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徐宏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00 年8 月
23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二頁第五行關於「義德村」之記載,應更正為「義里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3日所為98年度訴字第91號之民事判 決,原本及正本之第2 頁第5 行當事人欄關於「義德村」之 記載係「義里村」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 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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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