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1號原 告 賴昌權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複代理人 余文心 李美奇被 告 楊明長劉添沐繼承. 楊明凡劉添沐繼承. 楊嫈櫻劉添沐繼承. 楊雲銘劉添沐繼承. 楊雲燃劉添沐繼承. 楊雲財劉添沐繼承. 楊雲勝劉添沐繼承. 楊美泉劉添沐繼承. 劉良炳劉添沐繼承. 劉蓮瑛劉添沐繼承. 洪鳳嬌温運全繼承. 温國朝温運全繼承. 温章煒温運全繼承. 温秀滿温運全繼承. 林菊蘭劉信雄繼承. 劉明翰劉信雄繼承. 劉文傑劉信雄繼承. 劉建宏劉信雄繼承. 劉永達劉辛亮繼承. 劉永乾劉辛亮繼承. 劉瑞珍劉辛亮繼承. 劉菊英劉辛亮繼承. 劉燕珍劉辛亮繼承. 劉庭如劉辛亮繼承. 劉晏羽劉辛亮繼承. 劉永能劉辛亮繼承. 劉碧珠劉辛亮繼承. 劉宜原劉辛亮繼承. 劉建蘭劉辛亮繼承. 劉良炎劉添沐繼承. 劉永雄劉添沐繼承. 劉徐運妹劉添沐繼. 劉永宏劉添沐繼承. 劉永通劉添沐繼承. 劉永茂劉辛亮繼承. 劉永鑫劉辛亮繼承. 劉永康劉辛亮繼承. 謝劉秀妹劉辛亮繼.上 九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徐宏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00 年8 月23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二頁第五行關於「義德村」之記載,應更正為「義里村」。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3日所為98年度訴字第91號之民事判 決,原本及正本之第2 頁第5 行當事人欄關於「義德村」之 記載係「義里村」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 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孫銘宏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