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46號
MLDV,100,除,146,201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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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何兆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0 年9 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9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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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14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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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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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裕正工程行 何仲堅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頭│100年2月28日│200,000元 │AY0000000 │ │
│ │ │份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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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