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04號
MLDV,100,訴,204,201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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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4號
原   告 黃婉蘋
      王際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複 代理人 葉玉蘭
被   告 許朱振蓉
      鄭寶泰
上 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梁素娥(徐雲華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里○○鄰○○路82巷
            50號
      王秀琦(徐雲華之繼承人)
           住同上
      王秀如(徐雲華之繼承人)
           住同上
      王致傑(徐雲華之繼承人)
           住桃園縣龜山鄉○○村○○鄰○○○路23
            9 號2 樓
      王致凱(徐雲華之繼承人)
           住同上
上 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殷璽真  住同上
被   告 王文惠(徐雲華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里○○鄰○○路100
            巷27號2 樓之3
           送高雄市○○區○○村○○○ 路239 號
      王旭芝(徐雲華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里○鄰○○○路200
            號
      王文成(徐雲華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里○○鄰○○街125
            號12樓
      翁添興(徐雲華之繼承人)監護宣告
           住花蓮縣花蓮市○○里○○鄰○○路53巷
            16號
上 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汪 秀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翁堂欽  住同上
被   告 翁國夫(徐雲華之繼承人)
           住花蓮縣吉安鄉○○村○○鄰○○○○街
            165巷13號
      邱徐義妹(徐雲華之繼承人)
           住台東縣台東市○○里○ 鄰○○路○段
            263 巷8 號
      徐員妹(徐雲華之繼承人)
           住台東縣長濱鄉三間村18鄰南溪23號
      林徐滿妹(徐雲華之繼承人)
           住台中市○○區○○里○○鄰○村路98巷
            64弄1 號
      徐德貴(徐雲華之繼承人)
           住花蓮縣玉里鎮源城里9 鄰水源6 號
      江氏和妹(徐雲華之繼承人)(現應受送達處所不
            明)
      徐發貴(徐雲華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里○ 鄰○○路319
            巷3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柯陣國承當被告許朱振蓉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 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 4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進行中,被告許朱振蓉將坐落苗栗市○○○段上 南勢坑小段127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44/1000移轉登記予柯陣 國,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柯陣國已向本院聲明由其承 當訴訟,依前揭規定原應徵得兩造之同意,第三人始得代當 事人承當訴訟,移轉之當事人始能脫離訴訟,惟本件因當事 人眾多,有部分當事人從未於歷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 當訴訟之聲請勢必無法取得兩造全體之同意,為便利訴訟之 進行,爰依職權裁定命柯陣國承當訴訟為被告。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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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