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4號原 告 黃婉蘋 王際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複 代理人 葉玉蘭被 告 許朱振蓉 鄭寶泰上 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被 告 梁素娥(徐雲華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里○○鄰○○路82巷 50號 王秀琦(徐雲華之繼承人) 住同上 王秀如(徐雲華之繼承人) 住同上 王致傑(徐雲華之繼承人) 住桃園縣龜山鄉○○村○○鄰○○○路23 9 號2 樓 王致凱(徐雲華之繼承人) 住同上上 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殷璽真 住同上被 告 王文惠(徐雲華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里○○鄰○○路100 巷27號2 樓之3 送高雄市○○區○○村○○○ 路239 號 王旭芝(徐雲華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里○鄰○○○路200 號 王文成(徐雲華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里○○鄰○○街125 號12樓 翁添興(徐雲華之繼承人)監護宣告 住花蓮縣花蓮市○○里○○鄰○○路53巷 16號上 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汪 秀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翁堂欽 住同上被 告 翁國夫(徐雲華之繼承人) 住花蓮縣吉安鄉○○村○○鄰○○○○街 165巷13號 邱徐義妹(徐雲華之繼承人) 住台東縣台東市○○里○ 鄰○○路○段 263 巷8 號 徐員妹(徐雲華之繼承人) 住台東縣長濱鄉三間村18鄰南溪23號 林徐滿妹(徐雲華之繼承人) 住台中市○○區○○里○○鄰○村路98巷 64弄1 號 徐德貴(徐雲華之繼承人) 住花蓮縣玉里鎮源城里9 鄰水源6 號 江氏和妹(徐雲華之繼承人)(現應受送達處所不 明) 徐發貴(徐雲華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里○ 鄰○○路319 巷33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柯陣國承當被告許朱振蓉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 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 4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訴訟進行中,被告許朱振蓉將坐落苗栗市○○○段上 南勢坑小段127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44/1000移轉登記予柯陣 國,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柯陣國已向本院聲明由其承 當訴訟,依前揭規定原應徵得兩造之同意,第三人始得代當 事人承當訴訟,移轉之當事人始能脫離訴訟,惟本件因當事 人眾多,有部分當事人從未於歷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 當訴訟之聲請勢必無法取得兩造全體之同意,為便利訴訟之 進行,爰依職權裁定命柯陣國承當訴訟為被告。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曉君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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