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95號
MLDV,100,訴,195,20110915,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江啟賢 住台中市東勢區○○○街93巷15號4樓
之1
張細鳳
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無
償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年8月24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捌仟零玖拾伍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 哲 豪

1/1頁


參考資料